济南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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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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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 委第 43 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工作,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市属国有企业,所称董事会是指在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层面建设的规范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依 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出资人认可、组 织认可、市场认可,突出董事会功能定位,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会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年 度评价以公历年为周期。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设计
第五条 董事会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权责运行、 信息沟通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和企业发展改革成效。
第六条 董事会测评指标权重中,规范性占30%,其中权责运 行占20%、信息沟通占 10%;有效性占 70%,其中定战略占 15%、作 决策占20%、防风险占 15%、企业发展改革成效占 20%(具体指标 见《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 。
第三章 年度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形成上年度工作报告, 以书面形式 报送市国资委。报告围绕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 重点报告董事会运转、企业改革发展、公司预算执行和主要生产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风险 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市 国资委要求董事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等落实事项、下年度工作安排 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事先听 取企业党委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 经董事长签字,于次年的1月份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测评。 组织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 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 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进行测评。企业内部测评得分按照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占 40%、40%、20%的权重 折算计分。
(二)出资人测评。市国资委成立由相关委领导、职能处室 负责人组成的测评小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列席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查阅会议记录、分析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情况、 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在深入了解董事会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进行测评。出资人测评得分按测评小组成员评价的加权得 分计算。
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 40%和 60%权重。根据每 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 计算董事会测评 得分。
第九条 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 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 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形成评价结果并向企业反馈。市国资委综合分析测 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会评价结果。 市国资委及时向市属企业反馈评价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 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问题整改,整改情况于 60 天内书面报市国资委,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 等次。董事会评价得分为 90(含) 分以上的可被评为“优秀”等 次, 80(含) 分以上至 90 分的为“良好”等次, 70(含)分以上 至 80 分的为“一般”等次, 70 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优 秀”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评价的企业董事会数量的 30%。
第十三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表扬; 评定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 评定为“一般”的, 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评定为“较差”的, 市国资委将约谈董事长或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批评, 并将相关情况 报干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或者 “较差”等次。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 作要求, 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力的;
(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出现重大偏差, 或者对企业战略规 划的实施缺乏有效指导监督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程序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五)授权决策事项出现违规决策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的;
(六)风险防范失职失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 营风险的;
(七)其他应当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的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建设和董事调整任用、 管理监督、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评先评优挂钩, 并将考核结果抄报有关 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规范董事会会议记录,明确具体负 责的部门,为董事会评价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 董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制并保留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出台各级子企业董事会评 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济南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 委第 43 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工作,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市属国有企业,所称董事会是指在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层面建设的规范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依 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出资人认可、组 织认可、市场认可,突出董事会功能定位,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会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年 度评价以公历年为周期。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设计
第五条 董事会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权责运行、 信息沟通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和企业发展改革成效。
第六条 董事会测评指标权重中,规范性占30%,其中权责运 行占20%、信息沟通占 10%;有效性占 70%,其中定战略占 15%、作 决策占20%、防风险占 15%、企业发展改革成效占 20%(具体指标 见《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 。
第三章 年度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形成上年度工作报告, 以书面形式 报送市国资委。报告围绕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 重点报告董事会运转、企业改革发展、公司预算执行和主要生产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风险 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市 国资委要求董事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等落实事项、下年度工作安排 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事先听 取企业党委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 经董事长签字,于次年的1月份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测评。 组织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 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 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进行测评。企业内部测评得分按照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占 40%、40%、20%的权重 折算计分。
(二)出资人测评。市国资委成立由相关委领导、职能处室 负责人组成的测评小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列席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查阅会议记录、分析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情况、 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在深入了解董事会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进行测评。出资人测评得分按测评小组成员评价的加权得 分计算。
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 40%和 60%权重。根据每 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 计算董事会测评 得分。
第九条 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 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 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形成评价结果并向企业反馈。市国资委综合分析测 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会评价结果。 市国资委及时向市属企业反馈评价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 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问题整改,整改情况于 60 天内书面报市国资委,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 等次。董事会评价得分为 90(含) 分以上的可被评为“优秀”等 次, 80(含) 分以上至 90 分的为“良好”等次, 70(含)分以上 至 80 分的为“一般”等次, 70 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优 秀”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评价的企业董事会数量的 30%。
第十三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表扬; 评定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 评定为“一般”的, 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评定为“较差”的, 市国资委将约谈董事长或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批评, 并将相关情况 报干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或者 “较差”等次。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 作要求, 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力的;
(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出现重大偏差, 或者对企业战略规 划的实施缺乏有效指导监督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程序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五)授权决策事项出现违规决策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的;
(六)风险防范失职失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 营风险的;
(七)其他应当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的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建设和董事调整任用、 管理监督、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评先评优挂钩, 并将考核结果抄报有关 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规范董事会会议记录,明确具体负 责的部门,为董事会评价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 董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制并保留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出台各级子企业董事会评 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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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 委第 43 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工作,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市属国有企业,所称董事会是指在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层面建设的规范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依 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出资人认可、组 织认可、市场认可,突出董事会功能定位,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做到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会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年 度评价以公历年为周期。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设计
第五条 董事会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权责运行、 信息沟通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和企业发展改革成效。
第六条 董事会测评指标权重中,规范性占30%,其中权责运 行占20%、信息沟通占 10%;有效性占 70%,其中定战略占 15%、作 决策占20%、防风险占 15%、企业发展改革成效占 20%(具体指标 见《市属企业董事会评价内容及要点》) 。
第三章 年度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形成上年度工作报告, 以书面形式 报送市国资委。报告围绕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 重点报告董事会运转、企业改革发展、公司预算执行和主要生产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风险 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市 国资委要求董事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等落实事项、下年度工作安排 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当事先听 取企业党委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 经董事长签字,于次年的1月份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测评。 组织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 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 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进行测评。企业内部测评得分按照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占 40%、40%、20%的权重 折算计分。
(二)出资人测评。市国资委成立由相关委领导、职能处室 负责人组成的测评小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列席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查阅会议记录、分析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情况、 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在深入了解董事会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进行测评。出资人测评得分按测评小组成员评价的加权得 分计算。
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 40%和 60%权重。根据每 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 计算董事会测评 得分。
第九条 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 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支撑部门主 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形成评价结果并向企业反馈。市国资委综合分析测 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会评价结果。 市国资委及时向市属企业反馈评价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 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问题整改,整改情况于 60 天内书面报市国资委,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 等次。董事会评价得分为 90(含) 分以上的可被评为“优秀”等 次, 80(含) 分以上至 90 分的为“良好”等次, 70(含)分以上 至 80 分的为“一般”等次, 70 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优 秀”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评价的企业董事会数量的 30%。
第十三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表扬; 评定为“良好”的,给予肯定和鼓励; 评定为“一般”的, 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进行督查督办;评定为“较差”的, 市国资委将约谈董事长或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批评, 并将相关情况 报干部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或者 “较差”等次。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 作要求, 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力的;
(二)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出现重大偏差, 或者对企业战略规 划的实施缺乏有效指导监督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程序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五)授权决策事项出现违规决策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的;
(六)风险防范失职失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出现重大决策风险、经 营风险的;
(七)其他应当评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的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建设和董事调整任用、 管理监督、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评先评优挂钩, 并将考核结果抄报有关 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规范董事会会议记录,明确具体负 责的部门,为董事会评价提供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 董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制并保留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出台各级子企业董事会评 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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