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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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党委 〔2023〕第 26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9 日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 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市政 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指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 效控制的各级再出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除 明确由权属企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的事项外,权属企业应 当依照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和其他报告事项。审批(核准) 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包含需由市国资 委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查事 项;其他报告事项为除审批(核准)、备案外关系出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核准) 事项:
(一)企业主业管理;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
(四)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清产核资结果;
(五)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特定投资方以协议方式参与所监 管企业增资事项;
(六)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包括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 外无偿划转国有产权、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等;
(八)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其中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全 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权属企业, 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申请破产等方案,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十)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
(十一)“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一级企业,且“双 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 股权
(十二) 试点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三) 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市属国有股东持有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市属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并购上市(包 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或认购上市公 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十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包括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建议草案, 审核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 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
(三)企业年金方案;
(四)试点权属企业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五)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
(六)“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非一级企业,且“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
(七)企业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
(八)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方案;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其他报告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二)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市属国有企业间诉讼案件;
(五)企业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六)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七)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
(八)企业高风险业务工作情况;
(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重大突出影响的信访事件;
(十一) 重大舆情事件;
(十二)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的事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企业及权属企业须 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程序。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相关 处室须完整保存企业重大事项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需保密的内容 应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泄密当事人的 责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开展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检查, 采取企 业自查与市国资委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贯彻情况的年度自查报告;
(二)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合信访、举报和 媒体曝光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并在适当范围 内公布。
第十一条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 示报告条例》和市国资委党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的;
(三)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
(四)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济南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党委 〔2023〕第 26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9 日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 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市政 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指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 效控制的各级再出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除 明确由权属企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的事项外,权属企业应 当依照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和其他报告事项。审批(核准) 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包含需由市国资 委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查事 项;其他报告事项为除审批(核准)、备案外关系出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核准) 事项:
(一)企业主业管理;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
(四)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清产核资结果;
(五)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特定投资方以协议方式参与所监 管企业增资事项;
(六)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包括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 外无偿划转国有产权、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等;
(八)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其中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全 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权属企业, 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申请破产等方案,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十)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
(十一)“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一级企业,且“双 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 股权
(十二) 试点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三) 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市属国有股东持有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市属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并购上市(包 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或认购上市公 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十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包括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建议草案, 审核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 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
(三)企业年金方案;
(四)试点权属企业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五)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
(六)“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非一级企业,且“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
(七)企业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
(八)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方案;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其他报告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二)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市属国有企业间诉讼案件;
(五)企业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六)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七)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
(八)企业高风险业务工作情况;
(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重大突出影响的信访事件;
(十一) 重大舆情事件;
(十二)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的事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企业及权属企业须 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程序。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相关 处室须完整保存企业重大事项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需保密的内容 应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泄密当事人的 责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开展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检查, 采取企 业自查与市国资委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贯彻情况的年度自查报告;
(二)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合信访、举报和 媒体曝光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并在适当范围 内公布。
第十一条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 示报告条例》和市国资委党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的;
(三)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
(四)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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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党委 〔2023〕第 26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国资委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19 日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 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市政 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指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 效控制的各级再出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除 明确由权属企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的事项外,权属企业应 当依照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和其他报告事项。审批(核准) 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其中包含需由市国资 委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查事 项;其他报告事项为除审批(核准)、备案外关系出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核准) 事项:
(一)企业主业管理;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
(四)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清产核资结果;
(五)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特定投资方以协议方式参与所监 管企业增资事项;
(六)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包括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 外无偿划转国有产权、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等;
(八)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其中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全 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权属企业, 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申请破产等方案,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十)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
(十一)“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一级企业,且“双 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本级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 股权
(十二) 试点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三) 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市属国有股东持有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市属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并购上市(包 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或认购上市公 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十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包括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建议草案, 审核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 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
(三)企业年金方案;
(四)试点权属企业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五)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
(六)“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为非一级企业,且“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 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
(七)企业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
(八)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方案;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需要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其他报告事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二)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市属国有企业间诉讼案件;
(五)企业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六)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七)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
(八)企业高风险业务工作情况;
(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重大突出影响的信访事件;
(十一) 重大舆情事件;
(十二)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的事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企业及权属企业须 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或报告程序。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相关 处室须完整保存企业重大事项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需保密的内容 应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泄密当事人的 责任。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开展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检查, 采取企 业自查与市国资委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贯彻情况的年度自查报告;
(二)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合信访、举报和 媒体曝光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并在适当范围 内公布。
第十一条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 示报告条例》和市国资委党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的;
(三)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
(四)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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