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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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方向、结构及主要投资项目的分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投资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预期贡献、计划实施所需支撑条件、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必要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季度(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直接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方向、结构及主要投资项目的分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投资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预期贡献、计划实施所需支撑条件、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必要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季度(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直接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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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方向、结构及主要投资项目的分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投资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预期贡献、计划实施所需支撑条件、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必要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季度(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直接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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