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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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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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 2021 年第 4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保障重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优化结构、降低成本。综合运用多渠道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规模,存续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总额、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占存续债券余额的比例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健全机制、防范风险。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四)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由市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决策。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特别管控企业下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管控企业下限的,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到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能用于项目建设等其它用途,不得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企业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定;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充分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权结构、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和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预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重点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和结构、风险防控等方面统筹考虑,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第三章 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债券发行核准决定后,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发行债券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每年 1 月底前,企业应将上年度债券融资工作情况和存续债券情况,以及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情况等,形成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存续债券的种类、 金额、 利率 (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 、期限等;其它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其他融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8、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资金用途等。
债券统计和报告范围包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债券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结合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风险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济南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 2021 年第 4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保障重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优化结构、降低成本。综合运用多渠道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规模,存续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总额、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占存续债券余额的比例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健全机制、防范风险。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四)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由市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决策。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特别管控企业下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管控企业下限的,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到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能用于项目建设等其它用途,不得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企业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定;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充分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权结构、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和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预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重点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和结构、风险防控等方面统筹考虑,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第三章 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债券发行核准决定后,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发行债券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每年 1 月底前,企业应将上年度债券融资工作情况和存续债券情况,以及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情况等,形成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存续债券的种类、 金额、 利率 (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 、期限等;其它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其他融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8、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资金用途等。
债券统计和报告范围包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债券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结合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风险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济南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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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 2021 年第 4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保障重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优化结构、降低成本。综合运用多渠道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规模,存续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总额、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占存续债券余额的比例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健全机制、防范风险。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四)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由市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决策。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特别管控企业下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管控企业下限的,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到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能用于项目建设等其它用途,不得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企业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定;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充分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权结构、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和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预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重点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和结构、风险防控等方面统筹考虑,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第三章 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债券发行核准决定后,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发行债券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每年 1 月底前,企业应将上年度债券融资工作情况和存续债券情况,以及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情况等,形成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存续债券的种类、 金额、 利率 (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 、期限等;其它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其他融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8、新一年度债券融资计划安排、资金用途等。
债券统计和报告范围包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债券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债券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债券发行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债券兑付违约。债券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结合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风险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济南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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