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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0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积极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强与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以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税办理与营业执照申领等合并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实行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向市场主体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四条 依法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依法通过其他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推进公用企业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健全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免审批、备案制、限时办结制,推行接入工程联合施工。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规范、诚实守信,为市场主体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的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中介服务事项;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完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构建人才服务精准体系。建立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合作培养人才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数字化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建设人才、资本、科技、项目多维协同的创业赋能平台,支持构建以人才价值为依据的授信、担保和投融资体系。 第十九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创建高端研发平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及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或者变相延长期限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归集形成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等基础数据库,做好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运行和维护,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依托基础数据库汇集整合社会信用、财务、社会保险、税收等数据,推动场景化、数据化、信用化、金融化数据的共享应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市直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区县、街道(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服务指南的梳理和编制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制度,实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智能审批。 建立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便民服务站建设,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再
2023-06-06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会保险等信息,提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重整企业识别审查机制,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对没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实行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办理同一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构建跨部门横向联通、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政务服务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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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莱芜猪》顺利通过审查
5月30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组,对齐鲁财金集团子公司济南市莱芜猪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莱芜猪》地方标准进行现场审查。 由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山东省农科院等9位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听取了济南市莱芜猪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标准编制情况汇报,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莱芜猪》地方标准符合莱芜黑猪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集团黑猪项目相关负责人、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人参加了审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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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安全有 序流转, 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 坚持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 提升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促进国 有资产合理流动, 满足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实 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企业直接或 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为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 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权限 市属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原则, 区分不同类型资产特点, 制定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 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在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资产转让应根据企业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 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2.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根据需要, 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 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4.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5.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 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四、转让要求 (一)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价格 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 严格控制 非公开协议方式。 涉及市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确 需在市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由转让方 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市属企业之间为深化改革、优化资源 配置确需非公开转让资产的, 由相关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 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进场交易。 各企业应以公开方 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单项或整批转让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或账面净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 原则上应在济南产权交易机构等依法成立具备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 由 转让方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 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 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无法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的, 应在相关专业平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除国家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 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 资格条件。涉诉资产转让底价及转让方式按照法律判决或相关规 定执行。 (四)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 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 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 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 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资产转 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和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 议等内容,同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 。对 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应于项目完成后 3 个工作 日内, 及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通过市国资委国 资监管平台上报。济南产权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交易 业务开展、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无偿划转, 参照《企业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4〕95 号)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报废资产。 企业报废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 可参照本指引规定选择 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四)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工作责任。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存 在违规越权决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按照《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济国资办〔2020〕8 号 ) 的规定追究责任。 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 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 作。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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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资本运作 央企上市公司资产整合提速
2023年以来,央企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颇为活跃,已有超90家公司透露资产整合相关事项,资本运作类型涉及非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及增资扩股等 上市公司是央企专业化整合的重要平台,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布局,打造专业化平台,最终有助于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月24日,中国节能所属上市公司节能铁汉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产业链上的布局,丰富产品结构,提供增量营收,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收购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2023年以来,央企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颇为活跃,已有超90家公司透露资产整合相关事项,资本运作类型涉及非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及增资扩股等。 “要用好上市平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强化资本运作意识,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助力做精做强做优。”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在3月底召开的国有企业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推进会上表示。有投行人士进一步告诉记者,在“中国特色估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活跃度将不断提升。 央企重组再提速 央企资产整合高潮迭起,最新一例是节能铁汉。 节能铁汉4月24日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直接购买大地修复72.60%股权,并间接购买杭州普捷100%股权(杭州普捷持有大地修复27.4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等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增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大地修复100%股权。 节能铁汉表示,大地修复业务领域涉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与修复,存量垃圾填埋场调查、评估及治理,以及土地整治等,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公司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产业链的布局。 今年以来,加速国有资产整合的还有中直股份收购昌飞集团和哈飞集团100%股权、中航电测收购成飞集团100%股权、昊华科技拟收购中化蓝天100%股权、东方电气收购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机8.14%股权等资产。 翁杰明曾在中央企业深化专业化整合工作推进会上表示,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功能,科学统筹各类资源,灵活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换股吸收合并等方式,推动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谈到促进央企估值水平合理回归、推动央企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时也表示,建议利用资本市场工具,推动央企专业化、产业化战略性重组整合,充分发挥产业链龙头地位的央企上市公司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改善产业生态。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是央企专业化整合的重要平台,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布局,打造专业化平台,最终有助于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资源整合成央企资本运作着力点 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实施主业拓展和强链补链,促进转型发展是央企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核心。记者注意到,除通过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案例,今年来,还有包括中国船舶、中国铁物在内的13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等方式进行了产业链上下游的资产整合。 中国铁物3月底公告称,为推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物流集团内部资源整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加强公司与核心战略客户的资本合作,促进境外铁路建设项目物资供应链集成服务稳定增长,公司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5310.26万元收购中铁物总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国铁国际工贸有限公司24.50%的股权。 类似的资产收购方式也被央企中国船舶运用。中国船舶3月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为缓解生产场地紧张局面,充分发挥其参股企业中山广船的船舶配套资源潜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加快智能化生产布局,拟收购中船投资持有的中山广船51%的股权,收购价格7.02亿元。 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并开展业务合作,也成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布局新业务的方式之一。据统计,年内已有18家央企上市公司通过“结盟”的方式实现产业合作。 以长安汽车为代表,公司今年2月拟与长安新能源、宁德时代共同出资设立电池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2.85亿元,持股比例为19%;长安新能源出资4.5亿元,持股比例为30%;宁德时代出资7.65亿元,持股比例为51%。 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之间强强联合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中国软件拟与中国电子、中国物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物流科技公司;中国核电拟与大唐核电、大连国资共同出资设立庄河核电;新集能源与国电投江西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除了上述几种形式外,向子企业增资,或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是央企资源配置和股权结构优化的重点抓手。今年以来,与央企上市公司增资相关的资本运作达到22起。(来源:上海证券报 )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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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祝贺!奔速电梯董事长李长明当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
近日,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长明当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并签发当选证书与院士工作证书。 俄罗斯自然科学院成立于1990年,于1995年获得联合国认可,2002年获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地位,是俄罗斯三大跨行业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之一。该院设24个学部,现有18名诺贝尔奖获得者、270余名俄罗斯科学院院士、30多名俄罗斯国家医学科学院院士。科学院外籍院士中包括了全球48个国家的杰出科学家,其中有多位中国两院院士。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专业从事电梯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电梯制造企业,是济南市重点科技项目。2015年2月,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成为山东电梯行业新三板上市企业。近年来,李长明与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广泛深入合作,对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在智能制造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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