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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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及监督、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市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当有负责财务工作的董事或熟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市属企业预算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与编制的制度、目标、原则;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监控、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调整及财务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由企业内部规划发展、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投融资、人力资源、技术研发、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人员担任,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财务预算方案。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明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财务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市属企业一般应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所属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托管单位等所属单位以及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固定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明确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市属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控债务风险,加强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和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影响,结合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采用上下结合或多维度相协调的流程,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于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正式纸质版和电子文档。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预算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
(七)影响预算目标的各项增减因素;
(八)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年度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境内外子企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未建立产权关系、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采用汇总方式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预算编制基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重大事项说明、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情况,按照市国资委统一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主要包括:财务预算调整报表、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报告,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子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系统,及时追踪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修正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监督负责。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市国资委对财务预算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算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预算资料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合规。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财务预算专家审核工作机制。市国资委成立专家审核工作组,由专家审核工作组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专家审核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概要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及监督、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市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当有负责财务工作的董事或熟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市属企业预算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与编制的制度、目标、原则;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监控、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调整及财务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由企业内部规划发展、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投融资、人力资源、技术研发、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人员担任,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财务预算方案。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明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财务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市属企业一般应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所属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托管单位等所属单位以及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固定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明确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市属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控债务风险,加强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和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影响,结合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采用上下结合或多维度相协调的流程,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于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正式纸质版和电子文档。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预算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
(七)影响预算目标的各项增减因素;
(八)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年度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境内外子企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未建立产权关系、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采用汇总方式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预算编制基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重大事项说明、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情况,按照市国资委统一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主要包括:财务预算调整报表、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报告,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子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系统,及时追踪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修正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监督负责。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市国资委对财务预算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算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预算资料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合规。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财务预算专家审核工作机制。市国资委成立专家审核工作组,由专家审核工作组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专家审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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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及监督、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市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当有负责财务工作的董事或熟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市属企业预算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与编制的制度、目标、原则;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监控、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调整及财务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由企业内部规划发展、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投融资、人力资源、技术研发、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人员担任,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财务预算方案。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明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财务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市属企业一般应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所属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托管单位等所属单位以及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固定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明确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市属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控债务风险,加强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和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影响,结合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采用上下结合或多维度相协调的流程,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集团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于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正式纸质版和电子文档。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预算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
(七)影响预算目标的各项增减因素;
(八)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年度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境内外子企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未建立产权关系、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采用汇总方式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预算编制基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重大事项说明、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情况,按照市国资委统一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主要包括:财务预算调整报表、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报告,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子企业的财务预算信息系统,及时追踪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修正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监督负责。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市国资委对财务预算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算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预算资料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合规。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财务预算专家审核工作机制。市国资委成立专家审核工作组,由专家审核工作组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专家审核工作组由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批复的财务预算具有刚性约束,一般不进行调整。企业确因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原因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财务总监履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结合经济运行分析,对行业情况、企业经营环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对实际完成与预算目标差异较大、财务风险防控不到位、成本费用增长较快的企业,通过发放提示函等形式要求企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五十条 市国资委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对发现的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按照试点运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2022年选取3至5家市属企业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以后,逐步全面实行财务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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