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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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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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各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捐赠活动。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途径、规模和政策要求
(一)捐赠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出资人机构安排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支持乡村振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与对口支援”等的捐赠,市属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备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捐赠途径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捐赠规模
各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处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以及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捐赠政策要求
对外捐赠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原则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三、严格履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认真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对外捐赠报告和公开制度
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所属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按项目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报市国资委,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公示。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市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国资委适时将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市属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市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通知,借对外捐赠之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企业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各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捐赠活动。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途径、规模和政策要求
(一)捐赠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出资人机构安排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支持乡村振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与对口支援”等的捐赠,市属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备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捐赠途径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捐赠规模
各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处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以及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捐赠政策要求
对外捐赠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原则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三、严格履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认真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对外捐赠报告和公开制度
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所属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按项目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报市国资委,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公示。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市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国资委适时将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市属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市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通知,借对外捐赠之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企业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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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各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捐赠活动。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界定对外捐赠范围、途径、规模和政策要求
(一)捐赠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出资人机构安排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支持乡村振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与对口支援”等的捐赠,市属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备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捐赠途径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捐赠规模
各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处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以及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捐赠政策要求
对外捐赠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原则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三、严格履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认真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对外捐赠报告和公开制度
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所属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实际发生的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按项目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报市国资委,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开公示。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市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国资委适时将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各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市属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市属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告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通知,借对外捐赠之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企业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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