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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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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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的通知
济国资发〔2023〕1号
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 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安全有 序流转, 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 坚持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 提升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促进国 有资产合理流动, 满足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企业直接或 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为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权限
市属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原则,区分不同类型资产特点,制定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在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资产转让应根据企业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2.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根据需要, 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4.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5.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 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四、转让要求
(一)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 严格控制 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市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确 需在市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由转让方 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市属企业之间为深化改革、优化资源 配置确需非公开转让资产的, 由相关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进场交易。各企业应以公开方 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单项或整批转让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或账面净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 原则上应在济南产权交易机构等依法成立具备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 由 转让方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 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无法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的,应在相关专业平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除国家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 资格条件。涉诉资产转让底价及转让方式按照法律判决或相关规定执行。
(四)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资产转 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和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 议等内容,同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对 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应于项目完成后 3 个工作 日内, 及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通过市国资委国 资监管平台上报。济南产权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交易业务开展、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无偿划转, 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4〕95 号)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报废资产。企业报废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 可参照本指引规定选择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四)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工作责任。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存 在违规越权决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按照《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济国资办〔2020〕8 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的通知
【概要描述】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的通知
济国资发〔2023〕1号
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 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安全有 序流转, 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 坚持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 提升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促进国 有资产合理流动, 满足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企业直接或 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为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权限
市属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原则,区分不同类型资产特点,制定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在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资产转让应根据企业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2.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根据需要, 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4.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5.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 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四、转让要求
(一)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 严格控制 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市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确 需在市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由转让方 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市属企业之间为深化改革、优化资源 配置确需非公开转让资产的, 由相关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进场交易。各企业应以公开方 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单项或整批转让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或账面净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 原则上应在济南产权交易机构等依法成立具备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 由 转让方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 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无法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的,应在相关专业平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除国家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 资格条件。涉诉资产转让底价及转让方式按照法律判决或相关规定执行。
(四)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资产转 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和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 议等内容,同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对 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应于项目完成后 3 个工作 日内, 及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通过市国资委国 资监管平台上报。济南产权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交易业务开展、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无偿划转, 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4〕95 号)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报废资产。企业报废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 可参照本指引规定选择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四)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工作责任。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存 在违规越权决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按照《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济国资办〔2020〕8 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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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国资发〔2023〕1号
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 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安全有 序流转, 提高资产运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 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 坚持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 提升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促进国 有资产合理流动, 满足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企业直接或 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为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 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权限
市属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原则,区分不同类型资产特点,制定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在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企业资产转让应根据企业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2.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根据需要, 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4.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5.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 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四、转让要求
(一)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 严格控制 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市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确 需在市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由转让方 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市属企业之间为深化改革、优化资源 配置确需非公开转让资产的, 由相关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进场交易。各企业应以公开方 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转让。单项或整批转让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或账面净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资产, 原则上应在济南产权交易机构等依法成立具备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 由 转让方逐级报市属企业审核批准,应采取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 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无法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的,应在相关专业平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除国家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 资格条件。涉诉资产转让底价及转让方式按照法律判决或相关规定执行。
(四)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3.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属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资产转 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和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 议等内容,同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对 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应于项目完成后 3 个工作 日内, 及时填报《市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通过市国资委国 资监管平台上报。济南产权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交易业务开展、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无偿划转, 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4〕95 号)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报废资产。企业报废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 可参照本指引规定选择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四)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工作责任。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存 在违规越权决策、暗箱操作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按照《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济国资办〔2020〕8 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区县(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 地区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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