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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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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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4月4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市国资委从委财务审计专家库中聘用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小组(以下称抽查小组)对选定的部分市属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抽查小组与企业、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成立抽查小组实施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小组采取调阅或到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等方式,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小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总会计师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会计师。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市国资委,并抄送抽查小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小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小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市国资委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市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的事项,相应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不得干预抽查小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小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市国资委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市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小组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抽查小组成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小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4月4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市国资委从委财务审计专家库中聘用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小组(以下称抽查小组)对选定的部分市属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抽查小组与企业、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成立抽查小组实施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小组采取调阅或到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等方式,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小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总会计师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会计师。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市国资委,并抄送抽查小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小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小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市国资委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市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的事项,相应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不得干预抽查小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小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市国资委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市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小组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抽查小组成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小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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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4月4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市国资委从委财务审计专家库中聘用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小组(以下称抽查小组)对选定的部分市属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抽查小组与企业、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成立抽查小组实施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小组采取调阅或到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等方式,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小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总会计师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会计师。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市国资委,并抄送抽查小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小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小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市国资委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市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的事项,相应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不得干预抽查小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小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市国资委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市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小组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抽查小组成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小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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