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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新发展阶段有新作为——央企负责人展望“十四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还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变,面对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时代要求,国资央企将如何谋划“十四五”的工作?将如何保证今年年底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70%?带着这些疑问,《国资报告》联合国资小新、国资委网站和海外传播平台,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对10余位央企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访谈。       认清内外部环境   察势者智,驭势者赢。准确把握大势,才能因势而动,顺势而为。   “十四五”期间,国资央企要想登高望远,必须把握好内外两个形势。在内,要对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状态有清晰认知;对外,要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有准确判断。   总体来看,目前国资央企正处在大有可为的上升期。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鞍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成旭提到,十三五尤其是去年,鞍钢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一是实际利润超过百亿,创历史最好水平;二是15万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和22万人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让鞍钢能够步履轻快地迈入“十四五”。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油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强也提到,“十三五”时期是中国航油发展最快的时期,国有资产实现了210%的增长,“为我们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分析、把握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各央企做好十四五规划工作的重要前提。   谭成旭认为,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偏低等问题,是“十四五”期间钢铁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同时也为鞍钢发挥引领作用,重塑行业格局提供了广阔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温枢刚认为,能源行业低碳化、电气化、智能化、市场化、一体化、国际化的“六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必将为我们的产业发展、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带来新机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永生认为,中国石化正处在从大向强、到优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越是挑战严峻,机会越是难得。”   将企业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紧密联系起来,是央企的特点也是优势。展望“十四五”,各央企继续加强企业发展规划与国家战略需求的一致性。   比如,全国政协常委,哈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斯泽夫和谭成旭都提到,要切关注东北振兴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联。   比如,中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彤宙提出,作为交通部确定的试点企业,中交集团要更好地用科技创新推进交通强国试点的推进。   再比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以工业企业为主的央企群体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周强据此提到,新一代的低碳绿色经济即将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也为中国航油加快新能源的布局、推动转型升级带来新的发展空间。   “我们的产业过去以火电、水电、核电为主,怎样适应新的要求,我认为一是要转型,二是要创新。”斯泽夫表示,已将相关内容写入“十四五”规划中。   谭成旭表示,中国钢铁行业的碳排放量占了中国碳排放总量的13%-15%,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当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碳规划、碳达峰行动方案,积极布局氢冶金等前沿的引领技术,加大力度实施矿山复垦,力争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努力成为低碳发展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提供更绿色、更优质的钢铁。”   “新一代新能源、储能、氢能、新材料等技术,可能成为能源科技竞争制高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温枢刚说。到2025年,我们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力争达到50%,努力实现碳达峰。   马永生提出,“十四五”时期,中国石化将践行绿色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向净零目标迈进。“我们年产氢气350万吨,是国内最大氢气生产企业,我们将锚定建设中国第一大氢能公司的目标,加快推进氢源由灰氢向蓝氢、绿氢转变。加快氢能产业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峡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雷鸣山表示,我国能源加速转型与创新发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三峡集团从事的清洁能源和生态环保事业高度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国家战略,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领域,也是持续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认为,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是可持续发展,也是要实现绿色生态转型的发展。国家进入了新发展阶段,也意味着企业的努力方向要发生新的变化和调整。   明晰发展目标与路径   新征程有新使命,新任务呼唤新担当。国资央企将以怎样的姿态迈入“十四五”,将在“十四五”达成怎样的发展目标?这既是社会各界的关切,也是各央企自身的重要课题。   中国节能按照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指导思想,加上基层调研,确定了“十四五”规划整体的发展方向。“我们提出做强、做优节能和清洁功能板块,做大、做优生态环保板块,做精、做优生命健康板块,另外还要培育科技服务板块。”宋鑫表示。 谭成旭说,鞍钢要当好国家安全基石,钢铁行业排头兵,开放共享的典范,国企改革的样板。为此,鞍钢制定了“十四五”期间“7531”的发展目标,即七千万吨级的粗钢、五千万吨级的铁精矿、三千亿级的营业收入和百亿级的利润。“实现这一目标,鞍钢将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地位和市场的地位,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当中实现更大的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雷鸣山说,“十四五”时期,三峡集团将聚焦“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清洁能源集团和国内领先生态环保企业,奋力实现清洁能源与长江生态环保“两翼齐飞”,全力打造沿江最大清洁能源走廊、沿江最大绿色生态走廊、沿海最大海上风电走廊、“一带一路”国际清洁能源走廊等四大走廊,充分发挥在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等六大作用。   哈电集团的“十四五”规划提出了“62858”的目标,即销售收入提高到600亿;“2”是利润翻两番;“8”是8个产业板块;“5”是创新哈电、绿色哈电、和谐哈电、开放哈电和幸福哈电;“8”是工人工资每年增长8%。   中国通用技术有三大主业,分别是先进制造与技术服务、医药医疗健康、贸易与工程服务,其中制造板块的机床是发展重点。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于旭波说,企业制定“十四五”规划时,提出作为央企中唯一把机床作为主业的企业,要致力打造成为世界一流机床装备集团,以及打造世界一流的医药医疗健康集团。   周强提出,将坚持“聚力建设中国航油,跨步迈向世界一流”的发展战略,希望到2025年,中国航油的业务结构能够更加合理,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的结构更加优化,规模效益也更加显著,基本建成世界一流的航油公司。   中国华电确立了“十四五”期间“六个一”的发展思路,“六个字”的发展要求,以及“5318”的发展目标,致力于将华电打造成为“发展质量更‘高’,经济效益更‘优’,创新能力更‘强’,市场开拓更‘广’,治理效益更‘好’和品牌形象更‘佳’”的企业。   中国电信提出,要秉持成为一个领先的智能综合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定位,在“十四五”期间,要建成建设网络强国、建设数字中国以及维护网信安全方面的主力军、国家队。   中国石化党组提出的“十四五”及中长期发展总体部署,核心是构建“一基两翼三新”发展格局,打造世界领先洁净能源化工公司。马永生说,我们将夯实“一基”,打牢能源资源基础;巩固“两翼”,提升洁净油品和现代化工发展的质量;做大“三新”,探索新能源、新材料、新经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未来大家在中石化的加油站能看到的不光是加汽油、加柴油,大家能够看到我们加氢、换电还有其他业务,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圈。”   国家管网集团提出,“十四五”期间要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油气干线管道建设,加强互联互通,促进“一张网”建设,全力开拓市场,推进公平开放,打造安全绿色、卓越运营、开放透明、诚信服务、合作共赢的覆盖全国、联通海外、系统完备的“全国一张网”,努力实现打造智慧互联大管网、构建公平开放大平台、培育创新成长新生态的战略目标,全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能源基础设施运营商,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出新贡献。   如果说,一份科学可行的“十四五”规划是一座指路灯塔,那么企业还需要找到一条通向未来的可行路径。   对此,马永生举例说,“十四五”期间,为了将企业打造成为技术先导型公司和国家的战略科技力量,中石化将推进“四个一批”战略部署,即瞄准一批具有突破性的重大基础研究方向;推进一批近期可以产业化的技术;推出一批重大改革举措;构建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再比如,为了尽早实现净零目标。中国石化将在“十四五”期间布局一千座加氢站,加快发展以氢能、地热等洁净能源为核心的新能源业务,加快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研究及降碳行动。   国家管网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侯启军表示,为了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一是要加快发展天然气管网业务,“十四五”期间,建设形成“四大战略通道+五纵五横”干线天然气管网格局。二是稳健发展原油管网业务,“十四五”期间,原油管网“四大战略通道+三大区域管网”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三是提效发展成品油管网业务。四是加快发展LNG和储气调峰业务。   谭旭成说,作为行业龙头,鞍钢要牵动推进兼并重组、提升行业的集中度,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实现规模经济和质量效益的重大跨越,重塑钢铁行业的新格局。另一方面,要依托鞍山钢铁和攀钢打造高质量的钢铁产业生态圈,以鞍钢的率先振兴引领带动区域的振兴发展,塑造中央企业与地方区域协同发展的样板,更好地在区域发展当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于旭波认为,要想推动机床行业高质量发展,应该更好地发挥通用技术集团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资源统一起来,真正地建立健全协同创新的机制。“至少我们需要十年的时间,让我们企业进入世界一流方阵。”   周强介绍说,“十四五”期间要在三个方面发力,一是要积极推进油品进入新的航空飞行器,取代老的能源油料;二是加大新能源在航油领域的科技研发;三是要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   王彤宙提出,当前的要务就是要抢抓市场,抢抓发展机遇,补上市场的短板,研究国际上供应链和产业链的形势,重塑中交集团在世界建筑业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价值。   中国电信总经理李正茂说,为了实现“十四五”愿景和使命,提出了“云改数转”战略。“所有这些要素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打造为客户解决更高水平的信息化生活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的需求。   加快推进改革   2021年是国企改革的攻坚之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因此,两会期间,央企负责人关于新一年改革的举措,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从央企负责人的思考来看,他们对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全国人大代表、鞍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成旭坦言,鞍钢集团改革的氛围还不够,市场化改革还局限于“点”的突破,而不是“面”的提高。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中,高端人才引进难、市场化退出渠道不畅。“鞍钢的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必须把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密联系,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充分发挥改革关键一招的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哈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斯泽夫表示,对于哈电集团而言,有几个方面的挑战。一是转型发展的挑战,二是制造和能源转型背景下,传统产业面临的产能过剩和人员富余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对于东北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2021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对于哈电集团而言也是重要的一年。”   三峡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雷鸣山也强调激活改革推动力。他表示,当前,国资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唯有鼓起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凤凰涅槃的决心,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才能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大突破和更多成果,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改革的部署和具体操作上,央企负责人也有很多新的思考和举措。   中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彤宙表示,改革将从三个层面推进。集团层面,要统筹抓好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的推进;二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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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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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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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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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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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祝贺!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三个项目喜获重要奖项

    新年新气象,开年喜事多。齐鲁财金集团积极培育新动能,推动产业升级,投资领域结硕果。近日,集团投资的三个项目喜获重要奖项。 环磨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团队荣获 “第三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优胜奖”     近日,集团投资的环磨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提报的《数字化智能选矿装备——选矿工业大数据关键装备的研发与工程化》创业项目荣获“第三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创业项目类优胜奖”。大赛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旨在围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以大赛方式公开遴选优秀创业人才和优质创业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优胜奖获奖者在大赛结束一年内落地山东注册成立企业并符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考察范围,并优先推荐优秀创业导师进行创业辅导;优先推荐到省级以上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落地。 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荣获“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     近日,2020年度(首届)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颁奖大会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赋能与项目发布会在济南召开。会议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和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以“科技赋能 创新未来”为主题,旨在加快推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会上,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荣获首批“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在山东省高端制造领域榜上留名。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之一。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山东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抉择。阿尔普尔大型空气源热泵制造项目是山东省新旧动能转化重大项目之一。作为我国北方规模级的空气源热泵生产基地,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促创新,以精工铸精品,拥有专利220余项,空气源热泵的研发与生产走在了行业前沿,为“山东制造”再添锦绣一笔。 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会章 荣获“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奖”荣誉称号     近日,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下发《关于表彰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通报》,对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集团控股的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会章荣获“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荣誉。         近年来,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坚持走以创新引领企业发展的道路,强化自主研发能力,申请12项发明专利和21项实用新型专利。加速“科技产业化、成果产品化”进程,在异型钢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新动力。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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