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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存在一些问题。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今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周清玉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梳理近年来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较为多发。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等等。   对此,《条例》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第104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   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细化完善处分规定,织密制度笼子   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在管理周期方面,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利用退休“打掩护”,上演“期权式腐败”。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严守纪律规矩落到实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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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为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比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条例》修订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在增强纪律自觉性上下更大功夫。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巩固主题教育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4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再比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本次对《条例》作出修订,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用党章这把尺子衡量干部、丈量工作,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作出更大贡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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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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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信号持续释放 筑牢上市公司质量根基

  从严监管上市公司的信号正不断释放。2月23日,中国证监会龙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以稽查执法为主要发布内容,披露更多上市公司严监管举措。同时,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月25日,年初至今已有178家上市公司受到违规处罚,同比增长22.8%。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释放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监管信号。尽管目前尚未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恰恰相反的是,上市公司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有望遏制“带病闯关”现象,让高质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监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行为,让“监守自盗”、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更好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龙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从持续加强IPO全链条把关,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惩戒手段,提高执法透明度、做到执法零容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证监会下阶段稽查执法的具体举措。   针对上市公司IPO监管,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强调,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在业内人士看来,“申报即担责”将进一步落到实处,“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带病闯关”将难逃重罚。只要提交了IPO申请,企业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将会重拳打击。   已有上市未成反被重罚超千万的案例出现。近日,证监会对上海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650万元。该案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这释放出了“重信披、零容忍、严监管”的重要监管信号,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证监会此次对思尔芯的处罚,显示出监管“长牙带刺”的特点,展示了其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工作方向,还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除了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的企业也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月25日,今年以来已有178家上市公司受到违规处罚,同比增长22.8%。   证监会官网近日还披露了6份行政处罚书,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有11人被罚,被罚没资金合计超过1.2亿元。其中,有通过操纵手段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误导和欺骗投资者,被处以8300余万元罚没款的;有上市公司实控人伙同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被处以800万元的罚款;还有通过亲属、同学、朋友等不同关系链获取内幕信息后实施内幕交易,被处以2700万元罚没款的。   在开源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研究员高超看来,春节后,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严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释放强监管信号,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利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加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占用担保、违规减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让其“人财两空”;坚持对中介机构“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归位尽责等。   专家表示,在零容忍和严监管的态势下,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有望实现“双提升”,从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和持续严格监管,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随着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结构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也将不断提升。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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