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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向新而行 打造光伏电站新“骨骼”——德坊新材料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双碳”背景下,光伏产业正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的绿色动能。随着我国光伏产业规模的继续扩大并向数智化和智能制造方向升级,作为光伏电站的“骨骼”,光伏支架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近年来,德坊新材料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优势,以高强度薄壁异型钢材生产为发力点,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光伏产业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德坊新材料是齐鲁财金集团控股的集研发、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高强度薄壁异型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目前主要有光伏支架H型钢、工程机械用履带钢、汽车底梁三大生产板块。去年,德坊新材料生产的立柱、檩条、斜撑等支架组件在沙特光伏项目中实现1亿元产值,企业瞄准这一利好机遇,迅速作出反应,建设光伏支架全系列配套产品生产线,抢占光伏支架H型钢这一细分市场。新生产线的投入使得德坊新材料建起了光伏支架的全系列产品生态,为企业的新发展注入更强大的活力。   异型钢材虽然小众,但也有大市场。德标底梁、美标底梁两款出口产品已成为国外知名品牌唯一中国指定供货商。公司“拳头”产品——热轧钢管桩C9锁扣,形状复杂,设计难度大。德坊新材料自主研发轧制,生产成本更低,施工更方便,打桩后围堰止水、密封效果好,获得了市场的一致好评。产品质量过硬,不仅让德坊新材料获得了山推工程机械、天合光能、中信博、江苏国强镀锌实业等客户的认可,也让公司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光伏支架生产企业在济南不多,业内叫得响的企业中,德坊新材料是“独一份”。经过研发,公司的产品已广泛使用于海上光伏系统、光伏车棚系统、屋顶光伏系统、农光互补发电系统、渔光互补发电系统等场景,其中,自主研发生产的跟踪式支架可有效提升光伏发电量30%。       追光逐日,向新而行。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以及新兴产业的重要代表,科技、创新以及降本增效一直是行业的主旋律。德坊新材料抢抓“双碳”政策机遇,异型钢材生产线的建成投产,标志着德坊新材料在自身领域的突破发展和产业升级,未来,德坊新材料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智能化水平,优化要素配置,让生产更加精细化,围绕市场需求,尽快形成效益,逐步向新质生产力转型跃升。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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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上海专精特新专板开板 齐鲁财金投资企业奥朋医疗首批入板

  3月25日,“上海专精特新专板开板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启动仪式”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举行,作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奥朋医疗正式进入上海专精特新专板,成为上海首批专板入板企业。       奥朋医疗成立于2017年,是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一家专注于各类手术机器人研发、生产的优质企业。企业研发的血管介入手术机器人、ERCP手术机器人等医疗手术机器人产品,通过遥操作的方式辅助医生完成血管介入手术、消化内镜手术,可以有效的减少术者受到的辐射伤害;通过机器人的精准操作,提高支架等介入耗材释放准确性;通过机器人自动化程序,规范术者手术动作,达到不同术者完成手术效果最优一致性。   成功入板专精特新专板,标志着市场对于奥朋医疗在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持续认可。接下来,奥朋医疗将紧守科技底色,持续在手术机器人领域守正创新,为手术微型化、智能化、仿生化发展及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为我国医疗质量的提升,作出应有贡献。     未来,齐鲁财金集团也将继续坚持创新引领,在国家鼓励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里,助力优质企业发挥新优势,实现新动能。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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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管控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密集发行金融债

  金融租赁行业金融债迎来发行小高峰。   据统计,今年以来,不到3个月时间,已有10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12笔、共295亿元金融债发行,笔数、发行规模与2023年全年几乎相当。   一位金租公司高管认为,这与金融债发行审批流程简化、金租公司监管趋严有关,更关键的是置换存量到期的高成本金融债。   迎来发债小高峰   “发债”成为2024年金租行业的开年热词。据统计,年内已有10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12笔、共295亿元金融债发行。去年全年,这组数据分别是8家、12笔、30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发债的10家金租公司资产规模均在千亿以上,占国内千亿级金租公司总数的2/3,发行主体评级、债券评级集中于AAA级。   实际上,这波发行热潮始于去年11月。其中,去年11月、12月合计有6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8笔、共215亿元金融债发行,发行规模占去年全年的70%。   发行文件显示,前述金融债募资用途主要为“用于租赁项目投放”“补充公司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也即,均为非资本类债券。   一位金租公司高管表示,置换存量到期金融债是这波发行小高峰背后关键因素。金租公司金融债发行期限通常为3年,与此相对应,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也有一波发行高峰,发行笔数达35笔,发行总额近800亿元。   更为重要的是,与当时动辄3.6%甚至4%以上的发行利率相比,今年金租公司金融债票面利率已降至2.6%左右,发行成本相差超过100个基点(BP)。其中,银行系金租公司金融债发行利率一再创历史新低,苏银金租、光大金租、招银金租今年3月发行的金融债票面利率仅2.45%。   除发行成本考量外,金租公司亦有监管达标要求。“2020年7月出台的金租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比较高,发债之后,金租公司的久期错配情况要好一些。”前述高管称。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金租公司发债提供审批便利。去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简化债券发行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   2024年有新布局   金租公司一方面通过发行金融债募集中长期资金,另一方面基于当前面临的外部环境谋篇布局,部署2024年工作,把握资产投向。   行业龙头交银金租表示,今年将继续提升境内业务占比,加大绿色化、智能化船舶租赁产品创新和投入,筑牢航运租赁业务领先优势;深度服务国产飞机发展,挖掘航空租赁业务新动能;打造设备与设施租赁业务新引擎。   此外,交银金租谈到,将进一步加大人民币中长期资金储备,完善流动性及市场风险管理,切实管控融资成本。同时,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租后管理质效,深化内控合规管理,完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作为“千亿俱乐部”新兵,农银金租提到,2024年将深耕“三农”县域、航空航运、新能源、科创与先进制造重点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创新转型,加强重点区域营销;加强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深化数字化转型。   宁波银行相关负责人也对永赢金租下一步经营管理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抓好直租、普惠类回租、传统类业务的投放;二是充分发挥营销赋能体系的重要价值,持续撬动客户合作、增强客户黏性;三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筑牢“防火墙”。   多家金租公司也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及监管政策变化。苏州金租表示,要适应趋紧、趋严、高要求的监管政策,强化政策研究,明确市场定位,坚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回归特色化经营的主责主业。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国内租赁行业整体或将面临增长压力,然而综合能力领先、深耕中小微及细分产业市场的头部租赁公司或有望依托转型先发优势、稳健展业能力及细分市场景气度改善,实现业绩稳步增长。(来源:证券时报)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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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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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三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   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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