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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防范非法集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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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高端论坛指航向 产业合作谱新篇-矩阵汽车受邀出席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技术交流大会暨高峰论坛

  5月21-22日,由中国(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联盟、济南(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主办的“产业技术交流大会”和“重构数字战斗力--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论坛暨2021企业管理上云峰会”在济南莲台山会务中心举行,市工信原总工程师岳双荣、济南市工信局智能装备处长李纪军和我国汽车行业协会、清华大学、哈工大的专家代表及来自11个省市的12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矩阵工业-山东豪驰智能汽车产业园(以下简称“豪驰汽车”)副总裁李彦辉、董事长助理曹国栋等人受邀出席。       豪驰汽车作为第一批发言的几家重点企业之一,李彦辉代表公司围绕企业发展规划、整车供应链体系打造、零部件需求等方面进行了介绍,表达了与参会企业互利合作、共赢发展的良好愿望。会议期间,李彦辉、曹国栋与协会领导、参会专家和企业代表围绕企业规划、项目推进、合作发展等进行了交流,有效传达了豪驰汽车声音、强化了豪驰汽车形象,为公司持续发展注入了更多先进理念。       作为新标准建立后山东省第一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协会副会长单位,豪驰汽车得到了济南(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组委会的重点推介,并成为本次大会唯一得到允许现场展示公司产品的企业,两辆橙仕01也成为了大会共同瞩目和参会人员竞相参观、谈论的焦点。       参会领导和企业代表对豪驰汽车的快速健康发展表示赞扬和肯定,期待豪驰汽车加强与协会内部成员合作,带动济南市高端装备产业高速发展。豪驰汽车将不忘初心、立足行业、抢抓机遇,力争尽快发展成为新能源商用车龙头企业,携手协会成员一起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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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莱芜黑猪项目参加第七届(2021)中国猪业山河论坛

  4月26日-28日,“初抗”杯——第七届(2021)中国猪业山河论坛在德州举办,集团子公司济南市莱芜猪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受邀参加论坛并设展位。       本次山河论坛由山东省畜牧协会、山东省现代生猪产业技术体系主办,山东省畜牧协会猪业分会、山东省现代生猪产业技术体系省综合试验站、山东省猪育种协作组承办。会议邀请行业领导、行业权威专家就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生猪生产高质量发展方向、产业政策进行了解读,就生猪产业挑战与机遇,出现的新形势、新模式、新理念进行了分享。参会人员认真聆听了行业领导和行业权威专家的解读和分享,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此次论坛包括山河论坛猪业沙龙、生物安全技术论坛、智慧养猪技术论坛、猪业金融工具应用论坛、福利与健康养殖技术论坛、猪场实用技术解决方案PK赛等板块。参会人员重点参加了非瘟条件下主要猪病综合防控策略、生猪产业数智化思考与实践等行业专家的授课,此次培训开拓了参训人员知识面和思路,为今后猪场的生产、防疫和管理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论坛展销会上,济南市莱芜猪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在A-038号展位设展,作为此次展销会为数不多的种猪繁育公司和食品销售企业,济南市莱芜猪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的展位备受青睐,来展位咨询、购买和洽谈合作的人络绎不绝。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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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国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中获评“优秀”等级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的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国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偿付能力等经营指标进行了绩效评价,通过评比被评为“优秀”等级,绩效状况在全国其他类金融企业中处于优秀水平,并于近日收到了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证书。     山东国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落户在济南高新区,先后为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工业企业、民办院校以及38家公立医院等开展设备直租、售后回租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难问题,自2017年公司成立至今,国誉租赁共为上述企业解决设备采购、运营资金6.41亿元。近3年来利润总额和税收贡献年均增长分别达到42.45%、31.89%,成为济南市高新区骨干商业租赁公司。   下一步国誉公司将紧紧围绕强省会战略和集团决策部署,坚守开拓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国计民生行业的发展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面对困难和挑战,抢抓机遇,鼓足干劲,为建设“五个济南”和“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做出应有贡献,以实际行动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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