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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新发展阶段有新作为——央企负责人展望“十四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还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变,面对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时代要求,国资央企将如何谋划“十四五”的工作?将如何保证今年年底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70%?带着这些疑问,《国资报告》联合国资小新、国资委网站和海外传播平台,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对10余位央企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访谈。       认清内外部环境   察势者智,驭势者赢。准确把握大势,才能因势而动,顺势而为。   “十四五”期间,国资央企要想登高望远,必须把握好内外两个形势。在内,要对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状态有清晰认知;对外,要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有准确判断。   总体来看,目前国资央企正处在大有可为的上升期。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鞍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成旭提到,十三五尤其是去年,鞍钢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一是实际利润超过百亿,创历史最好水平;二是15万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和22万人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让鞍钢能够步履轻快地迈入“十四五”。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油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强也提到,“十三五”时期是中国航油发展最快的时期,国有资产实现了210%的增长,“为我们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分析、把握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各央企做好十四五规划工作的重要前提。   谭成旭认为,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偏低等问题,是“十四五”期间钢铁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同时也为鞍钢发挥引领作用,重塑行业格局提供了广阔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温枢刚认为,能源行业低碳化、电气化、智能化、市场化、一体化、国际化的“六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必将为我们的产业发展、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带来新机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马永生认为,中国石化正处在从大向强、到优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越是挑战严峻,机会越是难得。”   将企业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紧密联系起来,是央企的特点也是优势。展望“十四五”,各央企继续加强企业发展规划与国家战略需求的一致性。   比如,全国政协常委,哈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斯泽夫和谭成旭都提到,要切关注东北振兴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联。   比如,中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彤宙提出,作为交通部确定的试点企业,中交集团要更好地用科技创新推进交通强国试点的推进。   再比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以工业企业为主的央企群体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周强据此提到,新一代的低碳绿色经济即将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也为中国航油加快新能源的布局、推动转型升级带来新的发展空间。   “我们的产业过去以火电、水电、核电为主,怎样适应新的要求,我认为一是要转型,二是要创新。”斯泽夫表示,已将相关内容写入“十四五”规划中。   谭成旭表示,中国钢铁行业的碳排放量占了中国碳排放总量的13%-15%,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当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碳规划、碳达峰行动方案,积极布局氢冶金等前沿的引领技术,加大力度实施矿山复垦,力争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努力成为低碳发展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提供更绿色、更优质的钢铁。”   “新一代新能源、储能、氢能、新材料等技术,可能成为能源科技竞争制高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温枢刚说。到2025年,我们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力争达到50%,努力实现碳达峰。   马永生提出,“十四五”时期,中国石化将践行绿色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向净零目标迈进。“我们年产氢气350万吨,是国内最大氢气生产企业,我们将锚定建设中国第一大氢能公司的目标,加快推进氢源由灰氢向蓝氢、绿氢转变。加快氢能产业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峡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雷鸣山表示,我国能源加速转型与创新发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三峡集团从事的清洁能源和生态环保事业高度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国家战略,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领域,也是持续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认为,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是可持续发展,也是要实现绿色生态转型的发展。国家进入了新发展阶段,也意味着企业的努力方向要发生新的变化和调整。   明晰发展目标与路径   新征程有新使命,新任务呼唤新担当。国资央企将以怎样的姿态迈入“十四五”,将在“十四五”达成怎样的发展目标?这既是社会各界的关切,也是各央企自身的重要课题。   中国节能按照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指导思想,加上基层调研,确定了“十四五”规划整体的发展方向。“我们提出做强、做优节能和清洁功能板块,做大、做优生态环保板块,做精、做优生命健康板块,另外还要培育科技服务板块。”宋鑫表示。 谭成旭说,鞍钢要当好国家安全基石,钢铁行业排头兵,开放共享的典范,国企改革的样板。为此,鞍钢制定了“十四五”期间“7531”的发展目标,即七千万吨级的粗钢、五千万吨级的铁精矿、三千亿级的营业收入和百亿级的利润。“实现这一目标,鞍钢将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地位和市场的地位,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当中实现更大的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雷鸣山说,“十四五”时期,三峡集团将聚焦“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清洁能源集团和国内领先生态环保企业,奋力实现清洁能源与长江生态环保“两翼齐飞”,全力打造沿江最大清洁能源走廊、沿江最大绿色生态走廊、沿海最大海上风电走廊、“一带一路”国际清洁能源走廊等四大走廊,充分发挥在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等六大作用。   哈电集团的“十四五”规划提出了“62858”的目标,即销售收入提高到600亿;“2”是利润翻两番;“8”是8个产业板块;“5”是创新哈电、绿色哈电、和谐哈电、开放哈电和幸福哈电;“8”是工人工资每年增长8%。   中国通用技术有三大主业,分别是先进制造与技术服务、医药医疗健康、贸易与工程服务,其中制造板块的机床是发展重点。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于旭波说,企业制定“十四五”规划时,提出作为央企中唯一把机床作为主业的企业,要致力打造成为世界一流机床装备集团,以及打造世界一流的医药医疗健康集团。   周强提出,将坚持“聚力建设中国航油,跨步迈向世界一流”的发展战略,希望到2025年,中国航油的业务结构能够更加合理,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的结构更加优化,规模效益也更加显著,基本建成世界一流的航油公司。   中国华电确立了“十四五”期间“六个一”的发展思路,“六个字”的发展要求,以及“5318”的发展目标,致力于将华电打造成为“发展质量更‘高’,经济效益更‘优’,创新能力更‘强’,市场开拓更‘广’,治理效益更‘好’和品牌形象更‘佳’”的企业。   中国电信提出,要秉持成为一个领先的智能综合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定位,在“十四五”期间,要建成建设网络强国、建设数字中国以及维护网信安全方面的主力军、国家队。   中国石化党组提出的“十四五”及中长期发展总体部署,核心是构建“一基两翼三新”发展格局,打造世界领先洁净能源化工公司。马永生说,我们将夯实“一基”,打牢能源资源基础;巩固“两翼”,提升洁净油品和现代化工发展的质量;做大“三新”,探索新能源、新材料、新经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未来大家在中石化的加油站能看到的不光是加汽油、加柴油,大家能够看到我们加氢、换电还有其他业务,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圈。”   国家管网集团提出,“十四五”期间要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油气干线管道建设,加强互联互通,促进“一张网”建设,全力开拓市场,推进公平开放,打造安全绿色、卓越运营、开放透明、诚信服务、合作共赢的覆盖全国、联通海外、系统完备的“全国一张网”,努力实现打造智慧互联大管网、构建公平开放大平台、培育创新成长新生态的战略目标,全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能源基础设施运营商,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出新贡献。   如果说,一份科学可行的“十四五”规划是一座指路灯塔,那么企业还需要找到一条通向未来的可行路径。   对此,马永生举例说,“十四五”期间,为了将企业打造成为技术先导型公司和国家的战略科技力量,中石化将推进“四个一批”战略部署,即瞄准一批具有突破性的重大基础研究方向;推进一批近期可以产业化的技术;推出一批重大改革举措;构建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再比如,为了尽早实现净零目标。中国石化将在“十四五”期间布局一千座加氢站,加快发展以氢能、地热等洁净能源为核心的新能源业务,加快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研究及降碳行动。   国家管网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侯启军表示,为了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一是要加快发展天然气管网业务,“十四五”期间,建设形成“四大战略通道+五纵五横”干线天然气管网格局。二是稳健发展原油管网业务,“十四五”期间,原油管网“四大战略通道+三大区域管网”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三是提效发展成品油管网业务。四是加快发展LNG和储气调峰业务。   谭旭成说,作为行业龙头,鞍钢要牵动推进兼并重组、提升行业的集中度,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实现规模经济和质量效益的重大跨越,重塑钢铁行业的新格局。另一方面,要依托鞍山钢铁和攀钢打造高质量的钢铁产业生态圈,以鞍钢的率先振兴引领带动区域的振兴发展,塑造中央企业与地方区域协同发展的样板,更好地在区域发展当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于旭波认为,要想推动机床行业高质量发展,应该更好地发挥通用技术集团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资源统一起来,真正地建立健全协同创新的机制。“至少我们需要十年的时间,让我们企业进入世界一流方阵。”   周强介绍说,“十四五”期间要在三个方面发力,一是要积极推进油品进入新的航空飞行器,取代老的能源油料;二是加大新能源在航油领域的科技研发;三是要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   王彤宙提出,当前的要务就是要抢抓市场,抢抓发展机遇,补上市场的短板,研究国际上供应链和产业链的形势,重塑中交集团在世界建筑业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价值。   中国电信总经理李正茂说,为了实现“十四五”愿景和使命,提出了“云改数转”战略。“所有这些要素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打造为客户解决更高水平的信息化生活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的需求。   加快推进改革   2021年是国企改革的攻坚之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因此,两会期间,央企负责人关于新一年改革的举措,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从央企负责人的思考来看,他们对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全国人大代表、鞍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成旭坦言,鞍钢集团改革的氛围还不够,市场化改革还局限于“点”的突破,而不是“面”的提高。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中,高端人才引进难、市场化退出渠道不畅。“鞍钢的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必须把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密联系,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充分发挥改革关键一招的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哈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斯泽夫表示,对于哈电集团而言,有几个方面的挑战。一是转型发展的挑战,二是制造和能源转型背景下,传统产业面临的产能过剩和人员富余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对于东北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2021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关键之年,对于哈电集团而言也是重要的一年。”   三峡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雷鸣山也强调激活改革推动力。他表示,当前,国资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唯有鼓起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凤凰涅槃的决心,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才能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大突破和更多成果,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改革的部署和具体操作上,央企负责人也有很多新的思考和举措。   中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彤宙表示,改革将从三个层面推进。集团层面,要统筹抓好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的推进;二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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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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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31日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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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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