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的招租公告
关于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的招租公告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有1宗房产对外公开出租,具体出租情况如下:
  一、招租房产基本情况
  此次招租房产共分为1个区块向社会公开招租:
  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属1个区块: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车间厂房价格为110元/平方米/年,办公楼价格为140元/平方米/年。
  注:本次招租房产具体的厂区名称、权属、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厂房面积、办公楼面积、单价等情况详见《附表》。其中面积数据仅做参考,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优势介绍
  1、国企背景,信誉良好。
  2、有健全的出租流程和厂区管理机制。
  3、临路状况较优,道路通达性良好。
  三、出租方式、竞租对象及保证金
  (一)出租方式
  采取现场公开竞租的出租方式。
  (二)竞租对象
  1、竞租人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意向承租人的其他要求
  (1)无不良违约及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保证金
  本次需缴纳竞租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
  (二)报名地点
  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三)竞租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清楚、完整的竞租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邮箱:cjyyglb@qq.com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53176168878/18506347558
  地址: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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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有1宗房产对外公开出租,具体出租情况如下:
  一、招租房产基本情况
  此次招租房产共分为1个区块向社会公开招租:
  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属1个区块: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车间厂房价格为110元/平方米/年,办公楼价格为140元/平方米/年。
  注:本次招租房产具体的厂区名称、权属、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厂房面积、办公楼面积、单价等情况详见《附表》。其中面积数据仅做参考,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优势介绍
  1、国企背景,信誉良好。
  2、有健全的出租流程和厂区管理机制。
  3、临路状况较优,道路通达性良好。
  三、出租方式、竞租对象及保证金
  (一)出租方式
  采取现场公开竞租的出租方式。
  (二)竞租对象
  1、竞租人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意向承租人的其他要求
  (1)无不良违约及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保证金
  本次需缴纳竞租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
  (二)报名地点
  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三)竞租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清楚、完整的竞租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邮箱:cjyyglb@qq.com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53176168878/18506347558
  地址: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到集团考察交流
  4月9日,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一行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策与改革处处长张韬的带领下,到集团考察交流,双方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合作共建济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处长张艳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巡视员谢天目、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振维陪同。     座谈会上,刘振维简要汇报了集团的发展历程,重点介绍了集团围绕金融服务和产业投资两大职能定位发展四大产业体系的发展思路,着重介绍了集团现代农业与冷链物流产业板块,并就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政策依据、商业模式、运营方式、合作方法等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   张凯对集团加快发展以莱芜黑猪为龙头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的探索和实践给予高度评价,完全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是具备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产业带动项目,未来前景十分广阔。他表示,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天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全国试点单位责无旁贷,希望通过全面的交流合作,高质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考察期间,张韬一行参观了集团高质量发展展厅,全面了解了集团发展情况。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凯及公司相关同志参加考察,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翟群、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专班相关同志及集团相关部室陪同考察并座谈。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北方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中,贡献了多个“第一”:全国第一个“市-区-镇(街)”三位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全国第一个拥有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市场网络和交易系统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全国农交所领域首单农业生产订单远期交易、全国首创“交易鉴证+资产处置+资金监管”林权融资服务模式……2018年度获评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成果奖,2021年获评农业农村部信息化示范基地,2023年获评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   截至 2023 年年底,天津农交所累计组织完成各类农村产权交易 20533 宗,成交金额328.18 亿元,涉及土地 200.91 万亩。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区镇两级实现100%全覆盖,累计带动农民增收13.80 亿元,惠及农户33.27万户。其中 2023 年完成交易 8492 宗,规模近 105 亿元,在全国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到集团考察交流
      4月9日,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一行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策与改革处处长张韬的带领下,到集团考察交流,双方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合作共建济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处长张艳艳、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巡视员谢天目、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振维陪同。     座谈会上,刘振维简要汇报了集团的发展历程,重点介绍了集团围绕金融服务和产业投资两大职能定位发展四大产业体系的发展思路,着重介绍了集团现代农业与冷链物流产业板块,并就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政策依据、商业模式、运营方式、合作方法等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   张凯对集团加快发展以莱芜黑猪为龙头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的探索和实践给予高度评价,完全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乡村振兴政策要求,是具备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产业带动项目,未来前景十分广阔。他表示,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天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全国试点单位责无旁贷,希望通过全面的交流合作,高质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为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考察期间,张韬一行参观了集团高质量发展展厅,全面了解了集团发展情况。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凯及公司相关同志参加考察,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翟群、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专班相关同志及集团相关部室陪同考察并座谈。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北方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中,贡献了多个“第一”:全国第一个“市-区-镇(街)”三位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全国第一个拥有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市场网络和交易系统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全国农交所领域首单农业生产订单远期交易、全国首创“交易鉴证+资产处置+资金监管”林权融资服务模式……2018年度获评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成果奖,2021年获评农业农村部信息化示范基地,2023年获评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   截至 2023 年年底,天津农交所累计组织完成各类农村产权交易 20533 宗,成交金额328.18 亿元,涉及土地 200.91 万亩。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区镇两级实现100%全覆盖,累计带动农民增收13.80 亿元,惠及农户33.27万户。其中 2023 年完成交易 8492 宗,规模近 105 亿元,在全国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 齐鲁财金集团举行一禾农林项目专家论证会 2024-04-04
  • 齐鲁财金集团召开“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 2024-04-03
  • 齐鲁财金集团召开2024年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 2024-04-03
  • 齐鲁财金集团举行新“V”法铸造项目专家论证会 2024-03-13
  • “植下一棵树 收获万点绿”齐鲁财金集团开展公益植树活动 2024-03-11
  • 齐鲁财金集团召开“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
      4月2日,齐鲁财金集团组织召开“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贯彻落实全市国有企业“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慎宾主持会议并讲话。集团全体干部职工,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李波传达了全市国有企业“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房志国宣读集团了“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开展国有企业“靠企吃企”专项治理,是服务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集团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开展靠企吃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集团党委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会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对照设租寻租、违规经营投资、关联交易、损公肥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国有权益和“影子股东”等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查自纠;要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严肃惩治“靠企吃企”突出问题,坚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要注重标本兼治,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机制性诟病,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持续发力。   会议指出,要扛牢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集团及权属企业治理结构,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治理体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集体研究制度,规范完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程序,把容易出现漏洞、监督真空、利益输送问题的事项都纳入集体决策;构建纪检监察与审计、法务、财会等贯通协调的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问题整改、成果共享等协作机制。   会议强调,要坚持统筹兼顾,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凝心聚力抓好管理体系改革、项目深化年、亏损企业治理、党建品牌创建、清廉国企建设等各项工作,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推进集团二次创业、转型发展,以服务保障“强新优富美高”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的实绩实效检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三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2024-03-06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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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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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的招租公告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有1宗房产对外公开出租,具体出租情况如下:   一、招租房产基本情况   此次招租房产共分为1个区块向社会公开招租:   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属1个区块: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010号。车间厂房价格为110元/平方米/年,办公楼价格为140元/平方米/年。   注:本次招租房产具体的厂区名称、权属、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厂房面积、办公楼面积、单价等情况详见《附表》。其中面积数据仅做参考,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优势介绍   1、国企背景,信誉良好。   2、有健全的出租流程和厂区管理机制。   3、临路状况较优,道路通达性良好。   三、出租方式、竞租对象及保证金   (一)出租方式   采取现场公开竞租的出租方式。   (二)竞租对象   1、竞租人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意向承租人的其他要求   (1)无不良违约及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保证金   本次需缴纳竞租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日   (二)报名地点   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三)竞租人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清楚、完整的竞租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邮箱:cjyyglb@qq.com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53176168878/18506347558   地址:鲁中东大街299号金盾大厦915室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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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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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引领产业发展共创美好未来(小内存)

齐鲁财金集团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注册资本30亿元。集团党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系列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遵循“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的总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争当“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排头兵。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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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行业快讯

  金融租赁行业金融债迎来发行小高峰。   据统计,今年以来,不到3个月时间,已有10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12笔、共295亿元金融债发行,笔数、发行规模与2023年全年几乎相当。   一位金租公司高管认为,这与金融债发行审批流程简化、金租公司监管趋严有关,更关键的是置换存量到期的高成本金融债。   迎来发债小高峰   “发债”成为2024年金租行业的开年热词。据统计,年内已有10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12笔、共295亿元金融债发行。去年全年,这组数据分别是8家、12笔、30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发债的10家金租公司资产规模均在千亿以上,占国内千亿级金租公司总数的2/3,发行主体评级、债券评级集中于AAA级。   实际上,这波发行热潮始于去年11月。其中,去年11月、12月合计有6家金租公司合计完成8笔、共215亿元金融债发行,发行规模占去年全年的70%。   发行文件显示,前述金融债募资用途主要为“用于租赁项目投放”“补充公司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也即,均为非资本类债券。   一位金租公司高管表示,置换存量到期金融债是这波发行小高峰背后关键因素。金租公司金融债发行期限通常为3年,与此相对应,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也有一波发行高峰,发行笔数达35笔,发行总额近800亿元。   更为重要的是,与当时动辄3.6%甚至4%以上的发行利率相比,今年金租公司金融债票面利率已降至2.6%左右,发行成本相差超过100个基点(BP)。其中,银行系金租公司金融债发行利率一再创历史新低,苏银金租、光大金租、招银金租今年3月发行的金融债票面利率仅2.45%。   除发行成本考量外,金租公司亦有监管达标要求。“2020年7月出台的金租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比较高,发债之后,金租公司的久期错配情况要好一些。”前述高管称。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金租公司发债提供审批便利。去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简化债券发行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   2024年有新布局   金租公司一方面通过发行金融债募集中长期资金,另一方面基于当前面临的外部环境谋篇布局,部署2024年工作,把握资产投向。   行业龙头交银金租表示,今年将继续提升境内业务占比,加大绿色化、智能化船舶租赁产品创新和投入,筑牢航运租赁业务领先优势;深度服务国产飞机发展,挖掘航空租赁业务新动能;打造设备与设施租赁业务新引擎。   此外,交银金租谈到,将进一步加大人民币中长期资金储备,完善流动性及市场风险管理,切实管控融资成本。同时,持续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租后管理质效,深化内控合规管理,完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作为“千亿俱乐部”新兵,农银金租提到,2024年将深耕“三农”县域、航空航运、新能源、科创与先进制造重点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创新转型,加强重点区域营销;加强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深化数字化转型。   宁波银行相关负责人也对永赢金租下一步经营管理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抓好直租、普惠类回租、传统类业务的投放;二是充分发挥营销赋能体系的重要价值,持续撬动客户合作、增强客户黏性;三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筑牢“防火墙”。   多家金租公司也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及监管政策变化。苏州金租表示,要适应趋紧、趋严、高要求的监管政策,强化政策研究,明确市场定位,坚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回归特色化经营的主责主业。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国内租赁行业整体或将面临增长压力,然而综合能力领先、深耕中小微及细分产业市场的头部租赁公司或有望依托转型先发优势、稳健展业能力及细分市场景气度改善,实现业绩稳步增长。(来源:证券时报)
  从严监管上市公司的信号正不断释放。2月23日,中国证监会龙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以稽查执法为主要发布内容,披露更多上市公司严监管举措。同时,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月25日,年初至今已有178家上市公司受到违规处罚,同比增长22.8%。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释放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监管信号。尽管目前尚未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恰恰相反的是,上市公司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有望遏制“带病闯关”现象,让高质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监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行为,让“监守自盗”、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更好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龙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从持续加强IPO全链条把关,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惩戒手段,提高执法透明度、做到执法零容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证监会下阶段稽查执法的具体举措。   针对上市公司IPO监管,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强调,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在业内人士看来,“申报即担责”将进一步落到实处,“一查就撤”休想“一走了之”,“带病闯关”将难逃重罚。只要提交了IPO申请,企业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将会重拳打击。   已有上市未成反被重罚超千万的案例出现。近日,证监会对上海思尔芯申请科创板首发上市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650万元。该案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这释放出了“重信披、零容忍、严监管”的重要监管信号,为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证监会此次对思尔芯的处罚,显示出监管“长牙带刺”的特点,展示了其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工作方向,还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除了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的企业也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月25日,今年以来已有178家上市公司受到违规处罚,同比增长22.8%。   证监会官网近日还披露了6份行政处罚书,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有11人被罚,被罚没资金合计超过1.2亿元。其中,有通过操纵手段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误导和欺骗投资者,被处以8300余万元罚没款的;有上市公司实控人伙同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被处以800万元的罚款;还有通过亲属、同学、朋友等不同关系链获取内幕信息后实施内幕交易,被处以2700万元罚没款的。   在开源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研究员高超看来,春节后,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严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释放强监管信号,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利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加聚焦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占用担保、违规减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让其“人财两空”;坚持对中介机构“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归位尽责等。   专家表示,在零容忍和严监管的态势下,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有望实现“双提升”,从而进一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和持续严格监管,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随着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结构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也将不断提升。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前者较上一期保持不变,后者较上一期下降25个基点。   业内人士认为,5年期以上LPR迎来较大幅度下调,将有效带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行,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提升,也将有力提振市场预期,对巩固经济回升态势特别是稳定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稳定房地产市场   此次LPR调整属于非对称下调,上一次出现此类情形是在2023年8月。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自LPR形成机制改革以来,5年期以上LPR首次下调25个基点,幅度创出新高。   5年期以上LPR是中长期企业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定价的主要参考基准。据了解,全国的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将跟随LPR调整至3.75%,因此,新发放房贷利率将有所下降,存量房贷利率也将在重定价日相应调整。   业内人士认为,5年期以上LPR下降,一方面,可节省房贷借款人利息支出,促进投资和消费,有助于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过程中的利息支出,缓释风险。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LPR下降对银行净息差带来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前期存款利率下调效果持续显现,加上人民银行降准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有效减少了银行的资金成本,为LPR下降创造了空间。   据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测算,降准、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措施可增厚商业银行净息差约0.95个基点。   “此次5年期以上LPR下降主要影响中长期贷款,综合考虑存款利率的下调,对银行净息差不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较好兼顾了支持实体经济和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上述人士说。   激发实体经济有效需求   开年以来,多项经济金融数据好于预期。专家表示,当前经济内需恢复仍有空间,继此前的降准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之后,此次LPR下降,进一步显示出金融助力扩大内需的力度持续增强。   当前市场共识是,今年若要继续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速,一季度需要宏观政策靠前发力,及早体现政策成效。专家表示,LPR作为银行贷款定价基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居民的融资成本和财务支出变化,LPR下降有助于进一步带动实际贷款利率降低,促进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激发实体经济有效需求。   5年期以上LPR降幅超预期,能够有力发挥稳投资、促消费作用。考虑到参考5年期以上LPR定价的主要是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这将有助于企业扩大投资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居民利息支出减少,也有利于居民消费的进一步恢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此外,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5年期以上LPR大幅下降,将降低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贷款利率,进一步激发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融资需求。这将有利于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有助于减轻地方债务利息支出压力。   实际利率仍有下行空间   专家表示,目前经济处于复苏关键阶段,降息等工具仍在货币政策工具箱中,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国内需求恢复进度、房地产市场复苏情况等适时使用。   总体看,货币调控仍有空间。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展望下阶段,预计我国通胀水平会温和回升,实际利率还有下行空间。目前保持较低的利率水平,有助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未来货币政策应对各种冲击和挑战也仍有空间。   董希淼预计,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降低政策利率,引导银行降低存款利率,推动LPR持续下行,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为经济加快恢复和持续回升创造更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往后看,一方面,逆回购利率、MLF利率等政策利率仍存调整空间;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或继续推动存款利率改革,继续为金融机构负债端降成本,缓和净息差压力。”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梁中华说。
  2023年以来,央企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颇为活跃,已有超90家公司透露资产整合相关事项,资本运作类型涉及非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及增资扩股等   上市公司是央企专业化整合的重要平台,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布局,打造专业化平台,最终有助于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月24日,中国节能所属上市公司节能铁汉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产业链上的布局,丰富产品结构,提供增量营收,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合计收购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2023年以来,央企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颇为活跃,已有超90家公司透露资产整合相关事项,资本运作类型涉及非公开发行、股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及增资扩股等。   “要用好上市平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强化资本运作意识,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助力做精做强做优。”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在3月底召开的国有企业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推进会上表示。有投行人士进一步告诉记者,在“中国特色估值体系”的大背景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活跃度将不断提升。   央企重组再提速   央企资产整合高潮迭起,最新一例是节能铁汉。   节能铁汉4月24日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直接购买大地修复72.60%股权,并间接购买杭州普捷100%股权(杭州普捷持有大地修复27.4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等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定增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大地修复100%股权。   节能铁汉表示,大地修复业务领域涉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与修复,存量垃圾填埋场调查、评估及治理,以及土地整治等,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公司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领域产业链的布局。   今年以来,加速国有资产整合的还有中直股份收购昌飞集团和哈飞集团100%股权、中航电测收购成飞集团100%股权、昊华科技拟收购中化蓝天100%股权、东方电气收购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机8.14%股权等资产。   翁杰明曾在中央企业深化专业化整合工作推进会上表示,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功能,科学统筹各类资源,灵活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换股吸收合并等方式,推动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谈到促进央企估值水平合理回归、推动央企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时也表示,建议利用资本市场工具,推动央企专业化、产业化战略性重组整合,充分发挥产业链龙头地位的央企上市公司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改善产业生态。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是央企专业化整合的重要平台,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布局,打造专业化平台,最终有助于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资源整合成央企资本运作着力点   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实施主业拓展和强链补链,促进转型发展是央企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核心。记者注意到,除通过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案例,今年来,还有包括中国船舶、中国铁物在内的13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等方式进行了产业链上下游的资产整合。   中国铁物3月底公告称,为推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物流集团内部资源整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加强公司与核心战略客户的资本合作,促进境外铁路建设项目物资供应链集成服务稳定增长,公司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5310.26万元收购中铁物总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国铁国际工贸有限公司24.50%的股权。   类似的资产收购方式也被央企中国船舶运用。中国船舶3月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为缓解生产场地紧张局面,充分发挥其参股企业中山广船的船舶配套资源潜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加快智能化生产布局,拟收购中船投资持有的中山广船51%的股权,收购价格7.02亿元。   与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并开展业务合作,也成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布局新业务的方式之一。据统计,年内已有18家央企上市公司通过“结盟”的方式实现产业合作。   以长安汽车为代表,公司今年2月拟与长安新能源、宁德时代共同出资设立电池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2.85亿元,持股比例为19%;长安新能源出资4.5亿元,持股比例为30%;宁德时代出资7.65亿元,持股比例为51%。   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之间强强联合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中国软件拟与中国电子、中国物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物流科技公司;中国核电拟与大唐核电、大连国资共同出资设立庄河核电;新集能源与国电投江西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上饶新投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除了上述几种形式外,向子企业增资,或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是央企资源配置和股权结构优化的重点抓手。今年以来,与央企上市公司增资相关的资本运作达到22起。(来源:上海证券报 )
  今年前10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6%,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3.6%,制造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0.4%;目前全国“5G+工业互联网”在建项目超过4000个……近期发布的多项数据显示,我国制造业投资持续升温,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动能不断积蓄。   ——筑牢实体经济“压舱石” 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9.7%   今年以来,一系列稳增长政策发力,企业运行状况得到改善,制造业生产继续呈现恢复态势。   从利润看,国家统计局11月27日发布数据,前10个月,装备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3.2%,增速较1至9月份加快2.6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回升。电气机械行业受新能源产业带动,利润大幅增长近三成。汽车行业今年以来累计利润首次由降转增。   从企业活力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截至11月10日,全国装备制造业采购设备投资同比增长9.8%,发展动能进一步增强。   从投资看,1—10月份,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9.7%。同时,从近期地方发布的数据看,今年前10个月,制造业成投资增长主要拉动力,且不少地方的制造业投资进度快于预期。   例如,浙江省经信厅数据显示,截至11月26日,浙江六百余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重大项目实现年度投资计划超过100%,进度快于预期。江苏省工信厅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450项省级重大工业项目完成全年计划投资的95.5%,预计可提前一个月完成年度目标。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今年前10个月,我国制造业投资增速处于2015年以来同期较高水平,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超过四成。在制造业投资强有力的支撑下,工业经济韧性彰显,实现稳定恢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运行研究室主任乔宝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积蓄新动能 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23.6%   特别是前10个月,高技术制造业呈现了多个方面增长,反映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看增加值——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0月,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6%,比上月加快1.3个百分点。   看投资增速——前10个月,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3.6%,增速比前三季度加快0.2个百分点。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投资、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增幅近三成。   看产品产量——10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光伏电池产品产量同比分别增长84.8%、81.4%和69.9%,继续维持高景气。   “纵观多方面数据,尤其是前10个月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速领先制造业投资增速13.9个百分点,反映出高技术制造业是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和动能加快转换的重要引擎。”乔宝华说。   究其原因,乔宝华认为,今年以来稳工业一揽子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专项债加速推进,助推了投资项目落地。同时我国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持续激发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动力。   ——数字化转型加速 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0.4%   随着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绿色转型持续深入,制造业技改投资保持较快增长。   根据地方最新数据显示,1—10月份,山东全省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7.3%;滚动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11621个,提前完成全年任务目标,技术改造的稳投资作用进一步提升。河北、河南等地前10个月工业技改投资均呈现两位数增长。   从全国范围看,1—10月份,制造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0.4%,增速高于全部制造业投资0.7个百分点;技改投资占全部制造业投资的比重为40.9%,比上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出,技改投资对制造业投资恢复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主任张志前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新技术驱动下,数字化转型是新产业培育的有效途径。深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不仅有助于企业降本增效,还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与此同时,1—10月份,工业软件产品收入同比增长12.8%;10月份,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工业机器人产量同比分别增长44.7%和14.4%;目前全国“5G+工业互联网”在建项目超过4000个,培育了一批5G全连接工厂标杆……不同维度的数据折射出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   “发展实体经济离不开制造业的创新与引领。”张志前说,随着我国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更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将不断涌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将延续快速增长态势,释放发展新动能。(记者郭倩 来源:经济参考报)
  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布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通知指出,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积极应对全球多轮疫情流行的冲击,最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积极成果。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抓好疫情防控和优化调整措施的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一些地区的疫情还有一定规模。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适应病毒快速传播特点,以快制快,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集中力量打好重点地区疫情歼灭战。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更不是放开、“躺平”,而是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做好优化调整措施实施中的有序工作衔接,把握关键环节,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应对,确保疫情风险总体可控。   (一)关于风险人员管控。各地要严格做好集中隔离点的管理,避免隔离点交叉感染。指导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在居家隔离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仍实行集中隔离。要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作业期间的闭环管理和个人防护,避免工作期间感染。指导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一旦检出阳性,立即开展传播风险研判并追踪管理相关风险人员,防止疫情外溢。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各地在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定高风险区并对外发布。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   (三)关于外防输入措施的调整。各地要做好集中隔离资源储备,规范设置集中隔离点并严格实施管理。加强入境人员居家隔离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内外方和中方人员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个人防护、核酸检测等要求,严防“破环”。对核酸检测Ct值35—40的入境人员予以进一步甄别,24小时后再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如核酸检测Ct值<35,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或方舱医院隔离治疗;如核酸检测Ct值≥35,一般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落实好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突出抓好政策解读、培训指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避免和消除对措施优化调整的误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疫情的底线。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强调继续坚持我国疫情防控总策略总方针,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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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 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 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 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 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 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 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 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发  文  机  关: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日  期:2023.02.20 生  效  日  期:2023.02.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2023〕4号   财会〔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  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  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 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 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负责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6月23日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八条 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企业纳入其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加强选派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的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第十九条 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   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第四章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二十五条 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第二十六条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在线监管平台,对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 2006〕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从 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设立新的权属企业或对权属企业增加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暂由各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加投资,其出资行为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或向已成立的企业增加投资,其出资行为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持上述有关批准文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有关程序,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产权转让、增加投资、司法拍卖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以及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等变动行为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经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或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经批准改制转让产权后无国有出资的,应当自批准或作出决定之日起,由企业出资人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注销或变动产权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时,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由一个或多个国有单位出资比例累计超过 51%且第一股东为国有的企业,其再出资设立子企业仍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国有参股企业再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均应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进入由省国资委确定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凭证,是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的必需材料之一。   四、拟拍卖司法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或产权,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后,由省国资委确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实施公开拍卖的,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登记。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各省属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3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省属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执行《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16号),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投资监督管理总体要求   1.省属企业要全面加强主业管理,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精准界定每项主业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中类),经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报省国资委确认公布。企业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功能定位、主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新增投资要与现有产业形成协同效应。   2.企业要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擅自扩大和泛化主业范围,不得以投资新兴产业为名进入不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行业,不得借混改之机控股和参股非主业企业。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时,要严格把握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并对所有非主业投资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单独出具专门决策意见。对于增量非主业投资和业务,必须具备技术、人才等要素储备,并签订投资收益责任书;对于存量非主业资产和企业,必须制定实施年度清理整合、转型发展计划,推动资本、管理等要素向主业集中。   3.企业要严格把握投资能力,确保投资规模要与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融资能力相适应,与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投资,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急于求成,确保投得准、管得住、收得回,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企业投资要严格执行投资程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强化系统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明确责任分工,尽责履职开展尽职调查和专业论证,实现投资风险管理全覆盖,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严谨、决策材料审核到位,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   5.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属企业要加强权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分级决策、分类管控、权责对等、信息对称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审慎合理确定权属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对于聚焦主责主业、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投资效益较好、债务风险水平较低的权属企业,在评价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后,方可对其授权。   6.省国资委要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省属企业要建立自身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主动与国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重要投资信息、数据实时抓取。发现不及时报送和虚报、瞒报的,省国资委视情给予监管提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计划编制执行   7.企业投资计划要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实施。本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和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8.董事会要对投资计划进行全面论证、审慎决策,出具明确意见,确保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落实资金来源,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具备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9.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要突出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对于确有必要投资的非主业项目,要逐项列示并在报告中阐明项目可行性和风险防控措施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中要专门报告非主业投资金额、比例和总体执行进度,逐项列示非主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10.企业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人员等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投资计划完成。每月10日前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上月投资执行情况。因国内外形势、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可于年中进行中期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决策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三、着力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11.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全面规范各环节的流程程序、策略标准、主体责任和审批要件,要充分开展立项审查、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研究决策、执行实施、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企业投资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项目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12.对于产权(股权)收购(含控股性增资)、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标的公司、合作方或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3.投资项目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者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14.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逐级规范决策,确保责权利相匹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审慎评估合作方、转让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履约能力,合理确定股权比例、严格约定股东权利义务、依规限定投资价格。   15.董事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慎论证决策,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项目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论证、决策材料上传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16.省国资委对企业上传的相关论证、决策材料进行分析和抽查。发现不聚焦主责主业盲目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投资效益差、投资风险高的项目,以及隐瞒不报和不按时上传的,立即叫停并责令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相关省属企业,通过专项督导检查、项目提级审核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   17.项目投资严格按照决策内容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制,对投资协议落实情况、投资效果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资进展、效果要严格考核,确保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评估、论证,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18.省国资委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省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投资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文件,并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1)董事会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决策文件,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项目筹融资方案、管理方案、退出预案,投资效益论证专项报告,投资合作方资信、资质、关联关系、投资能力等情况及证明材料,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有关许可资格及资质证明;   (3)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合作方或被投资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9.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请示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同意意见有效期一年,投资项目经同意后一年内未实施或者发生重大调整的,原意见到期自行作废,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20.省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专家评审机制,专家由行业专家、专业咨询机构技术人员和省属企业负责投资的相关人员组成。对投资金额大、专业性强、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由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论证,论证后出具意见。   21.企业实施的特别监管类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省重大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省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七网”重点项目等进展情况,要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   四、切实提升投后管控水平   22.企业投资完成后,要及时将投资形成的独资、控股企业纳入集团管控体系,推进业务融合和资源整合,实现战略、业务、组织、人员、财务等协同,确保控股能控权。积极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23.企业要加强所派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控,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依法依规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24.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规范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实施程序、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逐年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或产权(股权)交割三年内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上报。   25.坚持责权利匹配,投资项目决策时确定的投资回报、投资进度、投资概算等作为投资后评价、业绩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投资动议、论证、决策、执行等环节参与人员实施评价与约束激励。对于后评价发现的风险隐患累积、长期扭亏无望的股权投资项目,要果断处置退出。   26.省属企业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巡察,重点监督检查和处理以下行为:   (1)违反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开展投资的;   (2)违反决策决议擅自提高并购对价,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3)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和意见的;   (4)通过并购非全资高资产溢价、高负债企业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5)在投资并购中为合资合作方及其关联方提供垫资、担保、代付相关款项的;   (6)通过分设投资主体、拉长投资年度等方式分拆项目规避监管的;   (7)未经批准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   五、系统完善投资风险管理   27.企业要建立投资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阶段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经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投资风险管控模式,加强合法性审查,明确预警指标,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处置。对投资风险较大的权属企业和项目,可视情提级管理。   28.企业投资要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结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策略、投资目标等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29.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内外部风险环境变化,动态评估、科学调整风险预案,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风险预案,规避或减少潜在损失。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30.省国资委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管投资的责任。对于省属企业执行《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投资行为、促进问题整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震慑作用。   31.省国资委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监督、内部审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公司治理、干部管理、巡察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作用,对于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和信访举报、企业诉讼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和处理。   32.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与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调查核实其情节、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科学界定相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33.省属企业要聚焦重大亏损、重大隐患风险、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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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发展的红线、底线、生命线。今年以来,本市工贸重点领域的金属铸造企业多措并举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主动防范、精准防范能力和水平,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   “今天外面下雨,进入车间注意鞋底湿滑。”“机修工点检行车时要注意刹车是否完好、上限位是否有效、钢丝绳是否有断丝的情况。”4月8日早上8时,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本部,空调车间副主任陈双飞正在班前会上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班前会和班后会制度已成为这家企业雷打不动的做法。班前会、班后会,各车间、部门讲的内容不啰唆、接地气、落得实,每天给员工紧一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每日安全例会也是常铝股份推进“实体化”工作的具体举措之一。中午时分,与会人员齐聚会议室,立足各自的岗位职责,分别从生产过程、设备状态、重点部位和危险源巡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等侧重点,及时在安全例会上反馈第一手信息,确保了压实安全措施在日常,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隐患。   公司常熟本部安全总监王可说,安全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公司全方位落实生产过程风险的动态管控,重视事前预防,班前会、班后会和每日安全例会简洁高效,通过日复一日地敲警钟,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入行动,让员工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走进公司大门,近10米长的橱窗张贴了厂区安全风险四色图,一目了然。各车间入口处,张贴着风险公示卡、车间风险告知卡、岗位风险明白卡,提醒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识别危险源、注意安全。此外,常铝股份还依托“手册化”管理,规范员工日常操作,严防违规违章行为,减少风险隐患,细化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本岗位设备。   作为本市唯一一家深井铸造铝加工企业,常铝股份在熔铸车间建设了“二道门”,推动金属熔融作业区域实现有效隔离管控,规范相关区域内的人员数量。“‘二道门’可以清晰地对处在金属熔融作业区域内的人员进行计数,同时还具有人员信息显示、超员报警、区域闯入报警、视频监控、紧急求救等功能,提高了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公司常熟本部熔铸车间主任王杰介绍,针对深井铸造的特殊性,公司坚持每月定期开展联锁测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在“全员化”方面,常铝股份也有自己的创新。公司每年都会制定一份全新的演练、培训、排查计划,在不同时间节点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活动,每个月各车间会根据计划开展一次安全演练、一次安全培训以及不定期巡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在激励员工主动发现并及时上报隐患方面,常铝股份早在2016年就推行了员工发现隐患奖励金制度,激发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个个讲安全”。   常铝股份副总裁、常熟本部总经理朱振东表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环环相扣、有机联系,每天都要实实在在做到位。公司将继续以“六化”工作为抓手,重点聚焦“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抓早抓小,不留死角,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3月28日,济南市召开2023年度“海右计划”产业领军人才见面会。“海右计划”是济南市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黄河流域人才聚集高地,充分发挥人才对新旧动能转换、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会章获评2023年度“海右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齐鲁财金集团控股的集研发、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高强度薄壁异型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目前主要有光伏支架H型钢、工程机械用履带钢、汽车底梁三大生产板块。作为齐鲁财金集团四大产业体系之一,其新材料拥有品质优秀、低耗环保、成本低等优点,主要用于太阳能光伏支架和汽车底梁。“双碳”机遇下,德坊新材料建成投产异型钢材生产线,推动光伏产业取得新突破。       齐鲁财金集团坚持产融结合,着力打造市场化专业性国有投资运营公司。下一步,齐鲁财金集团将与德坊新材料一道,积极为济南对接资源、转化成果、引荐人才,提高新经济比重,增强传统产业竞争力,为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贡献力量。
  3月30日上午,2024年山东省重大项目——常铝集团新能源汽车电芯壳体生产及智能化专用仪器设备制造项目开工仪式举行。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兰祥出席开工仪式,并宣布项目开工。常铝集团终身名誉董事长张平,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工业推进委副主任、党委书记李华民,泰安市副市长冯能斌等领导参加仪式。宁阳县委书记王立军致辞,宁阳县委副书记、县长刘灿玉主持。       山东新合源总经理王全伟介绍说,新能源汽车电芯壳体生产及智能化专用仪器设备制造项目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智能化、自动化程度高,市场未来可期。项目建成后,将在壮大公司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提升经济效益、扩大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双碳”背景下,光伏产业正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的绿色动能。随着我国光伏产业规模的继续扩大并向数智化和智能制造方向升级,作为光伏电站的“骨骼”,光伏支架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近年来,德坊新材料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优势,以高强度薄壁异型钢材生产为发力点,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光伏产业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德坊新材料是齐鲁财金集团控股的集研发、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高强度薄壁异型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目前主要有光伏支架H型钢、工程机械用履带钢、汽车底梁三大生产板块。去年,德坊新材料生产的立柱、檩条、斜撑等支架组件在沙特光伏项目中实现1亿元产值,企业瞄准这一利好机遇,迅速作出反应,建设光伏支架全系列配套产品生产线,抢占光伏支架H型钢这一细分市场。新生产线的投入使得德坊新材料建起了光伏支架的全系列产品生态,为企业的新发展注入更强大的活力。   异型钢材虽然小众,但也有大市场。德标底梁、美标底梁两款出口产品已成为国外知名品牌唯一中国指定供货商。公司“拳头”产品——热轧钢管桩C9锁扣,形状复杂,设计难度大。德坊新材料自主研发轧制,生产成本更低,施工更方便,打桩后围堰止水、密封效果好,获得了市场的一致好评。产品质量过硬,不仅让德坊新材料获得了山推工程机械、天合光能、中信博、江苏国强镀锌实业等客户的认可,也让公司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光伏支架生产企业在济南不多,业内叫得响的企业中,德坊新材料是“独一份”。经过研发,公司的产品已广泛使用于海上光伏系统、光伏车棚系统、屋顶光伏系统、农光互补发电系统、渔光互补发电系统等场景,其中,自主研发生产的跟踪式支架可有效提升光伏发电量30%。       追光逐日,向新而行。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以及新兴产业的重要代表,科技、创新以及降本增效一直是行业的主旋律。德坊新材料抢抓“双碳”政策机遇,异型钢材生产线的建成投产,标志着德坊新材料在自身领域的突破发展和产业升级,未来,德坊新材料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智能化水平,优化要素配置,让生产更加精细化,围绕市场需求,尽快形成效益,逐步向新质生产力转型跃升。
  3月25日,“上海专精特新专板开板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启动仪式”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举行,作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奥朋医疗正式进入上海专精特新专板,成为上海首批专板入板企业。       奥朋医疗成立于2017年,是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一家专注于各类手术机器人研发、生产的优质企业。企业研发的血管介入手术机器人、ERCP手术机器人等医疗手术机器人产品,通过遥操作的方式辅助医生完成血管介入手术、消化内镜手术,可以有效的减少术者受到的辐射伤害;通过机器人的精准操作,提高支架等介入耗材释放准确性;通过机器人自动化程序,规范术者手术动作,达到不同术者完成手术效果最优一致性。   成功入板专精特新专板,标志着市场对于奥朋医疗在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持续认可。接下来,奥朋医疗将紧守科技底色,持续在手术机器人领域守正创新,为手术微型化、智能化、仿生化发展及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为我国医疗质量的提升,作出应有贡献。     未来,齐鲁财金集团也将继续坚持创新引领,在国家鼓励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里,助力优质企业发挥新优势,实现新动能。
  1月25日,齐鲁财金集团控股环磨科技集团收到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发来的感谢信,对集团在习近平主席特使、全国政协副主席巴特尔访问利比里亚期间提供的积极协助表示感谢。       1月20日至23日,应利比里亚政府邀请,习近平主席特使、全国政协副主席巴特尔访问利比里亚并出席了总统就职典礼。在使馆的安排部署下,环磨科技利比里亚邦矿矿山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号召,迅速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志愿活动,协助使馆完成了接待任务。工作期间,参与志愿服务人员坚守岗位、勇于担当、积极奉献,齐心协力完成了使馆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展现了环磨员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过硬的专业素质,以实际行动彰显了公司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此次收到感谢信,不仅是对环磨科技集团卓越工作和辛勤付出的认可,也是对齐鲁财金集团积极履行国企责任担当的勉励,今后,集团将进一步激励员工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开拓进取,为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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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1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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