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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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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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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三个项目喜获重要奖项

    新年新气象,开年喜事多。齐鲁财金集团积极培育新动能,推动产业升级,投资领域结硕果。近日,集团投资的三个项目喜获重要奖项。 环磨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团队荣获 “第三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优胜奖”     近日,集团投资的环磨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提报的《数字化智能选矿装备——选矿工业大数据关键装备的研发与工程化》创业项目荣获“第三届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创业项目类优胜奖”。大赛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旨在围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以大赛方式公开遴选优秀创业人才和优质创业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优胜奖获奖者在大赛结束一年内落地山东注册成立企业并符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进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考察范围,并优先推荐优秀创业导师进行创业辅导;优先推荐到省级以上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落地。 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荣获“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     近日,2020年度(首届)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颁奖大会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赋能与项目发布会在济南召开。会议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和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以“科技赋能 创新未来”为主题,旨在加快推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会上,齐鲁财金集团投资的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荣获首批“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科技创新奖”,在山东省高端制造领域榜上留名。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之一。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山东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抉择。阿尔普尔大型空气源热泵制造项目是山东省新旧动能转化重大项目之一。作为我国北方规模级的空气源热泵生产基地,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促创新,以精工铸精品,拥有专利220余项,空气源热泵的研发与生产走在了行业前沿,为“山东制造”再添锦绣一笔。 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会章 荣获“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奖”荣誉称号     近日,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下发《关于表彰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通报》,对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集团控股的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会章荣获“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荣誉。         近年来,山东德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坚持走以创新引领企业发展的道路,强化自主研发能力,申请12项发明专利和21项实用新型专利。加速“科技产业化、成果产品化”进程,在异型钢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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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大众日报》关注莱芜新能源汽车项目落地背后故事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全国第一个基于5G场景的无人驾驶批量整车智造基地,为何落户莱芜?1月7日,《大众日报》地方观察·济南新闻版以《一个新能源汽车项目落地的背后》为题报道了全球首款专为快递小哥打造的新能源物流车——位于莱芜区的山东豪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第一辆新能源商用车下线背后所体现出的莱芜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带来的变化和典型做法,引起强烈反响。       近日,在济南莱芜的山东豪驰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第一辆新能源商用车下线,这是全球首款专为快递小哥打造的新能源物流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全国第一个基于5G场景的无人驾驶批量整车智造基地,为何落户莱芜?     这是山东唯一一个按国家新标准立项审批的新能源汽车项目,也是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总投资7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20亿元,占地约500亩。全部投产后可年产销新能源商用车及无人车10万辆,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创造税收10亿元。     “我们的优势是掌握领先的核心技术,包括超级轻量化部件、智能可变车身、先进氢能动力等。但真正把技术优势转化成产品,才能实现产业价值。”从事汽车研发20余年的刘传福是这家企业的创始人,他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辞职后创业,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的整车开发,特别是零部件核心技术,近年来与理想、蔚来等多家造车新势力密切合作。这位山东技术男一直想把上海两个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落地。     早在2017年冬季,莱芜农业技术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国清邀请刘传福“救急”:莱芜当地一家汽车企业陷入困境,想让这位业内“大拿”给支支招。意外得知刘传福准备落地一个新能源整车项目,就极力邀请他到莱芜投资创业。     “当时新能源汽车市场刚刚起步。我们认为,这一定是个方向,莱芜的汽车配套企业非常齐全,如果能落下一个整车项目,就完美了。”李国清说,当时政府按照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流程,拿出了力所能及的优惠条件。2018年4月,双方签订了合同,一个年产能5万台商用新能源汽车的项目在杨庄镇落地。     刘传福要按照最先进的布局来规划设计这个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生产线采用全球领先的日本发那科机器人,与特斯拉工厂为同一供应商。一期至少需要500亩地。“当时咱没那么大的建设用地。”李国清说,只有300亩,他们就设法动员旁边两家生产门窗和暖气片的落后产能企业搬迁。政府用3000多万元的补偿款,给这个新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汽车技术研发投入巨大,固定投资也不是小数目。2019年6月,已经投资数亿元的产业园因为资金不足陷入困境。“为了找资金,跑了好几个城市,银行、基金等融资渠道都没有进展。”李国清介绍说,政府再次及时伸出援手,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注资5.9亿元入股,让这个新能源汽车项目恢复了元气,快速推进。如今,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等四大工艺车间和研发中心如期建成投产。     “我们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将来能够一键切换无人驾驶智能车,打通快递行业的最后一公里。”刘传福告诉记者,目前已经与中国邮政、菜鸟、中通等物流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订单接近2万台。     一个新能源整车项目投产,首批供应商就来了120多个。刘传福计划40%的零部件自行生产,其余60%实行社会化采购,考虑货运成本和供应链安全,最好周边就近配套。济南特别是莱芜的汽车配套产业相当发达,在第一辆车下线的当天,就签了新能源产业链上的12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达104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人才也在快速回流、汇集。     二期工程已提上日程,规划占地1000亩,打造汽车产业小镇,建立完整的产业链,进军新能源乘用车,逐步形成集聚发展的生态链,推动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助力济南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落实“工业强市”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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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用于将来,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大。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院法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人将上诉,上诉后,一是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因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大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又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出借人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     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是“可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支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利息的计算方法(2021.1.1)   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每月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月21日)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2020.10:1年期3.85%2020.09:1年期3.85%2020.08:1年期3.85%2020.07:1年期3.85%2020.06:1年期3.85%2020.05:1年期3.85%2020.04:1年期3.85%2020.03:1年期4.05%2020.02:1年期4.05%2020.01:1年期4.15%2019.12:1年期4.15%2019.11:1年期4.15%2019.10:1年期4.20%2019.09:1年期4.20%2019.08:1年期4.25%   逾期利率的计算:   一、有约定   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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