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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山东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济南举行

        12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济南举行。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总结今年及“十三五”时期经济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明年任务。     省委书记刘家义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省政协主席付志方,省委副书记杨东奇出席。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未来五年和十五年的发展蓝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系统部署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为我们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山东落地生根。     会议指出,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深入实施八大发展战略,强力推进九大改革攻坚,在空前考验中交出了合格答卷。我省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逆势上扬,经济质量稳步提升,脱贫成果持续巩固,乡村振兴健康有序,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基础设施全面跃升,社会治理扎实有效,民生福祉持续增进,“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山东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会议强调,五年来特别是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我们顶压奋进、坚毅前行,山东发展呈现出一系列趋势性、关键性甚至转折性变化,质量结构、体制机制、发展环境、基础支撑正在发生系统性整体性重塑,初步蹚出了一条高质量发展的路子,优良的政治、政务、经济、自然、社会生态加速形成。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全省干部群众的奋力拼搏。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系统观念。     会议认为,明年外部环境依然严峻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经济全球化根本方向没有改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国家宏观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我省既有全国的“普惠”机遇,也有自己的独特机遇,各种有利条件正加速集聚,叠加形成了山东发展“黄金期”。这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怀厚爱上,体现在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比较优势上,体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上,体现在重大战略平台的集聚发力上,体现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蓄势突破上,体现在改革开放的持续加力上,更体现在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上。特别是,明年迎来建党100周年,将鼓舞全省人民奋发进取、开创新局。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依然低迷。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我省又处于动能转换胶着期和深化改革攻坚期,既有老问题,也有新情况。问题和挑战是“双刃剑”,解决好了就能促进发展,解决不好就会制约发展。这些年,山东就是在不断解决问题、化危为机中走过来的。     会议指出,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将全面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向“取得突破”迈进,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会议强调,明年我国经济工作将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来展开,我们必须找准定位、发挥优势,积极探索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要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提高国内需求、居民消费、居民收入、自主可控技术、高端产品进出口的比重。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一要以更大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省级科技投入再增长10%。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让创新资源加速向企业集聚。更好发挥平台支撑作用,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更好发挥人才关键作用,支持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支持部属高校、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高地。二要以更大力度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持之以恒落实“三个坚决”,突出制造业主战场,对标德国制造,加快打造先进制造业强省。落后产能淘汰要再加严,传统产业改造要再加力,新兴产业培育要再提速,产业生态优化要再深入。三要以更大力度挖掘释放内需潜力。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推动供需实现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投资要精准有效,谋划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消费要扩容升级,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和社保、分配等制度。流通要畅通高效,推动以大流通促进双循环。四要以更大力度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巩固提升九大改革攻坚成果,深入落实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政策措施,推动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改革要突出市场化取向,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推动国企聚焦主业,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放要向更高水平迈进,推进境外资源开发,深化与日韩地方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擦亮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等招牌。要大力塑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生力军作用。五要以更大力度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发挥龙头作用,编制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出台实施省会、胶东、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一体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一群两心三圈”协同发展水平。六要以更大力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健康有序推进“五个振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种子工程攻坚行动。着力培育农业全产业链,着力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着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七要以更大力度建设海洋强省。编制实施新的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着重抓好港口提升、产业培育、生态保护等工作,办好世界海洋发展大会,打好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特色牌,更好推动我省向海向洋向未来。八要以更大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编制我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启动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落实 “三线一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生态环保系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美丽山东。九要以更大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坚持就业优先,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健康山东行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过紧日子,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坚决把涉及民生的事抓实办好。十要以更大力度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深入落实、动态完善重点领域防风险预案,统筹抓好存量化解和增量防范,统筹抓好财政金融、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各领域安全,打造平安山东、法治山东金字招牌。     会议指出,要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政策集成,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激发消费潜力,增强投资增长后劲,提高外贸外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三驾马车”新动力。要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强化科技引领、数字赋能、产业基础和产业生态,增强产业韧性和竞争力。要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大力发展特色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支撑,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大力推动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努力办好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实事,更大力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严防死守疫情防控底线,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各级党委驾驭新时代经济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牢牢把握经济工作主动权。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系统观念,强化市场思维。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水平。要强化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要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逐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科学编制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         会议号召,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省级领导同志,各市市委书记、市长,省有关方面、省直部门、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和中央驻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发改委主任等参加会议。(来源:齐鲁壹点)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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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20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李克强在讲话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我们保持战略定力,准确判断形势,精心谋划部署,果断采取行动,付出艰苦努力,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实现重要突破,民生得到有力保障。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历经艰难险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战的结果。   会议指出,今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经过5年持续奋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即将完成。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跃上新的大台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会议强调,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化了对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党中央权威是危难时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的根本依靠,在重大历史关头,重大考验面前,党中央的判断力、决策力、行动力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民至上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根本前提,只要心里始终装着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就一定能够作出正确决策,确定最优路径,并依靠人民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制度优势是形成共克时艰磅礴力量的根本保障,只要坚定“四个自信”,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就一定能够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发挥出攻坚克难、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能量;科学决策和创造性应对是化危为机的根本方法,只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就一定能够在抗击大风险中创造出大机遇;科技自立自强是促进发展大局的根本支撑,只要秉持科学精神、把握科学规律、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就一定能够把国家发展建立在更加安全、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   会议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明年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不容忽视。要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要办好自己的事,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严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要继续高举多边主义旗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完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会议强调,明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会议指出,明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要用好宝贵时间窗口,集中精力推进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会议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明年要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打通堵点,补齐短板,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要更加注重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一些关键点上发力见效,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坚持战略性需求导向,确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发挥好重要院所高校国家队作用,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要抓紧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要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快国内人才培养,使更多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落实好攻关任务“揭榜挂帅”等机制。要规范科技伦理,树立良好学风和作风,引导科研人员专心致志、扎实进取。   二是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要统筹推进补齐短板和锻造长板,针对产业薄弱环节,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要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打牢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要加强顶层设计、应用牵引、整机带动,强化共性技术供给,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三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必须在合理引导消费、储蓄、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制度安排。扩大消费最根本的是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要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要合理增加公共消费,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要增强投资增长后劲,继续发挥关键作用。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统筹好产业布局,避免新兴产业重复建设。   四是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要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加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要大力提升国内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五是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种子库建设。要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要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要提高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七是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整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八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会议指出,经过几代人一以贯之、接续奋斗,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继续艰苦奋斗。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现象。要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   会议强调,要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合理把握宏观调控节奏和力度,精准有效实施宏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要依靠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以改善民生为导向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机制和政策,更加注重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强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促进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指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真抓实干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经济工作各方面。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努力成为领导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行家里手。要增强补课充电的紧迫感,自觉赶上时代潮流。要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经济社会风险,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化社会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疫情防控要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要安排好“两节”市场供应,确保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体兜底工作。   会议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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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章程,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并符合“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经行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公司董事会申报。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依法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市属国有企业;   (二)市属国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三)其他应当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授权公司筹建机构制订章程草案;   (二)公司筹建机构将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与筹建机构进行沟通;   (三)公司筹建机构根据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市国资委书面审核;   (四)公司章程草案经书面审核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印发章程正式文本。   第八条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筹建机构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书面审核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依据;   2、公司章程草案说明;   3、公司筹建机构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   4、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十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订章程草案;   (二)章程草案提交各股东或发起人审查,直到章程草案获得各股东或发起人一致同意;   (三)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章程草案;   (四)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五)办理股东、发起人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通过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公司的依据;   2、公司章程草案说明;   3、关于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负责章程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在与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协商制订章程草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方意见分歧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听取、执行市国资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将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在章程草案表决前转达给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并做好沟通工作,使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获得通过并在章程草案中体现。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时,由市国资委委派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经表决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将章程的定稿文本报市国资委办理签章手续。   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或者该公司应当在上述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发生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股东会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公司注册资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方式等关键条款的,参照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办理。其他涉及非关键个别条款的,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连同关于章程修订的董事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市国资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出具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章程修正案正本;   (三)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章程修正案正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股东(大)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授权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二)公司各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或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草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股东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报公司各股东审核、签章;   (三)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正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非公司制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其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章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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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机关各处室:   《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 ﹝2019﹞第34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29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权属企业指市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物资、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通过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济南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济南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为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以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八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条  资源共享原则。可充分利用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十一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物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社会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市属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活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根据情况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平台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阳光采购的制度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阳光采购管理体系,修订完善物资供应管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适时适用、合理有效。   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阳光采购的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程序、监督部门及责任;   (二)实施阳光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   (三)明确企业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服务项目等不适宜进行阳光采购的具体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审批、监督实施办法;   (五)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要按照节俭、高效、适用的原则,适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集集约采购、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 第五章  过程管控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明确计划范围、种类(年度、季度、月度及追加计划等)、内容要求、提报方式、管理部门及要求等。按年编制采购专项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权属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明确采购工作程序、流程,严格按照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确保必要的步骤不省、环节不少,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及时披露采购项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供应商管理,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核批准、动态管理等工作,保证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价格、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要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重要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验。加强采购工作质量跟踪管理,建立覆盖所采购的物资、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将评价结果反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项目结算和资金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条件、时限开展采购项目服务。 第六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服务平台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制定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依法依规提供服务,保障各项采购活动顺利开展。自觉接受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及市国资委等方面的监督,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保证所开展的采购活动(过程)符合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服务平台要通过建设信息发布、招投标、专家评审、结果确认与公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提供透明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服务平台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市属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委托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采购业务的,应提前提交供应商资格标准,参加服务平台组织的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服务平台要为市属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承担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市属企业提供与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支持市属企业采购信息系统无障碍接入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服务平台要建立市属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配套建设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采购活动档案,为市属企业采购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服务平台要依法依规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在服务平台建设诚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设立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直至实施采购禁入。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的阳光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向服务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企业内部网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指定的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公告;   (三)服务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场地设施、专家库等系统服务;   (四)服务平台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各方,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资格查验、开标评标、结果确认公示等采购活动;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服务平台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主体出具受托采购完成证明;   (六)服务平台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对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采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业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督,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负责对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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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方向、结构及主要投资项目的分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投资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预期贡献、计划实施所需支撑条件、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必要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季度(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直接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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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4月4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市国资委从委财务审计专家库中聘用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小组(以下称抽查小组)对选定的部分市属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抽查小组与企业、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成立抽查小组实施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小组采取调阅或到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等方式,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小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总会计师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会计师。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市国资委,并抄送抽查小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小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小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市国资委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市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的事项,相应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不得干预抽查小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小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市国资委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市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小组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抽查小组成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小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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