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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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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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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用于将来,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大。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院法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人将上诉,上诉后,一是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因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大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又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出借人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     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是“可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支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利息的计算方法(2021.1.1)   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每月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月21日)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2020.10:1年期3.85%2020.09:1年期3.85%2020.08:1年期3.85%2020.07:1年期3.85%2020.06:1年期3.85%2020.05:1年期3.85%2020.04:1年期3.85%2020.03:1年期4.05%2020.02:1年期4.05%2020.01:1年期4.15%2019.12:1年期4.15%2019.11:1年期4.15%2019.10:1年期4.20%2019.09:1年期4.20%2019.08:1年期4.25%   逾期利率的计算:   一、有约定   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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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山东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济南举行

        12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济南举行。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总结今年及“十三五”时期经济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明年任务。     省委书记刘家义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省政协主席付志方,省委副书记杨东奇出席。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未来五年和十五年的发展蓝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系统部署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为我们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山东落地生根。     会议指出,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深入实施八大发展战略,强力推进九大改革攻坚,在空前考验中交出了合格答卷。我省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逆势上扬,经济质量稳步提升,脱贫成果持续巩固,乡村振兴健康有序,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基础设施全面跃升,社会治理扎实有效,民生福祉持续增进,“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山东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会议强调,五年来特别是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我们顶压奋进、坚毅前行,山东发展呈现出一系列趋势性、关键性甚至转折性变化,质量结构、体制机制、发展环境、基础支撑正在发生系统性整体性重塑,初步蹚出了一条高质量发展的路子,优良的政治、政务、经济、自然、社会生态加速形成。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全省干部群众的奋力拼搏。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系统观念。     会议认为,明年外部环境依然严峻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经济全球化根本方向没有改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国家宏观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我省既有全国的“普惠”机遇,也有自己的独特机遇,各种有利条件正加速集聚,叠加形成了山东发展“黄金期”。这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怀厚爱上,体现在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比较优势上,体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上,体现在重大战略平台的集聚发力上,体现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蓄势突破上,体现在改革开放的持续加力上,更体现在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上。特别是,明年迎来建党100周年,将鼓舞全省人民奋发进取、开创新局。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依然低迷。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我省又处于动能转换胶着期和深化改革攻坚期,既有老问题,也有新情况。问题和挑战是“双刃剑”,解决好了就能促进发展,解决不好就会制约发展。这些年,山东就是在不断解决问题、化危为机中走过来的。     会议指出,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将全面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向“取得突破”迈进,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会议强调,明年我国经济工作将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来展开,我们必须找准定位、发挥优势,积极探索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要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提高国内需求、居民消费、居民收入、自主可控技术、高端产品进出口的比重。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一要以更大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省级科技投入再增长10%。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让创新资源加速向企业集聚。更好发挥平台支撑作用,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更好发挥人才关键作用,支持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支持部属高校、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高地。二要以更大力度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持之以恒落实“三个坚决”,突出制造业主战场,对标德国制造,加快打造先进制造业强省。落后产能淘汰要再加严,传统产业改造要再加力,新兴产业培育要再提速,产业生态优化要再深入。三要以更大力度挖掘释放内需潜力。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推动供需实现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投资要精准有效,谋划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消费要扩容升级,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和社保、分配等制度。流通要畅通高效,推动以大流通促进双循环。四要以更大力度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巩固提升九大改革攻坚成果,深入落实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政策措施,推动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改革要突出市场化取向,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推动国企聚焦主业,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放要向更高水平迈进,推进境外资源开发,深化与日韩地方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擦亮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等招牌。要大力塑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生力军作用。五要以更大力度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发挥龙头作用,编制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出台实施省会、胶东、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一体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一群两心三圈”协同发展水平。六要以更大力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健康有序推进“五个振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种子工程攻坚行动。着力培育农业全产业链,着力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着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七要以更大力度建设海洋强省。编制实施新的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着重抓好港口提升、产业培育、生态保护等工作,办好世界海洋发展大会,打好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特色牌,更好推动我省向海向洋向未来。八要以更大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编制我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启动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落实 “三线一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生态环保系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美丽山东。九要以更大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坚持就业优先,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健康山东行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过紧日子,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坚决把涉及民生的事抓实办好。十要以更大力度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深入落实、动态完善重点领域防风险预案,统筹抓好存量化解和增量防范,统筹抓好财政金融、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各领域安全,打造平安山东、法治山东金字招牌。     会议指出,要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政策集成,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激发消费潜力,增强投资增长后劲,提高外贸外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三驾马车”新动力。要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强化科技引领、数字赋能、产业基础和产业生态,增强产业韧性和竞争力。要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大力发展特色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支撑,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大力推动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努力办好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实事,更大力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严防死守疫情防控底线,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各级党委驾驭新时代经济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牢牢把握经济工作主动权。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系统观念,强化市场思维。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水平。要强化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要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逐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科学编制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         会议号召,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省级领导同志,各市市委书记、市长,省有关方面、省直部门、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和中央驻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发改委主任等参加会议。(来源:齐鲁壹点)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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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20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李克强在讲话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我们保持战略定力,准确判断形势,精心谋划部署,果断采取行动,付出艰苦努力,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实现重要突破,民生得到有力保障。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历经艰难险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战的结果。   会议指出,今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经过5年持续奋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即将完成。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跃上新的大台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会议强调,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化了对在严峻挑战下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党中央权威是危难时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的根本依靠,在重大历史关头,重大考验面前,党中央的判断力、决策力、行动力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民至上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根本前提,只要心里始终装着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就一定能够作出正确决策,确定最优路径,并依靠人民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制度优势是形成共克时艰磅礴力量的根本保障,只要坚定“四个自信”,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就一定能够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发挥出攻坚克难、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能量;科学决策和创造性应对是化危为机的根本方法,只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就一定能够在抗击大风险中创造出大机遇;科技自立自强是促进发展大局的根本支撑,只要秉持科学精神、把握科学规律、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就一定能够把国家发展建立在更加安全、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   会议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明年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不容忽视。要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要办好自己的事,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严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要继续高举多边主义旗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完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会议强调,明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会议指出,明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要用好宝贵时间窗口,集中精力推进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在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党政机关要坚持过紧日子。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会议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明年要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注重需求侧管理,打通堵点,补齐短板,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要更加注重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一些关键点上发力见效,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会议确定,明年要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坚持战略性需求导向,确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发挥好重要院所高校国家队作用,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要抓紧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要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快国内人才培养,使更多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落实好攻关任务“揭榜挂帅”等机制。要规范科技伦理,树立良好学风和作风,引导科研人员专心致志、扎实进取。   二是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要统筹推进补齐短板和锻造长板,针对产业薄弱环节,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要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打牢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要加强顶层设计、应用牵引、整机带动,强化共性技术供给,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三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必须在合理引导消费、储蓄、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制度安排。扩大消费最根本的是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要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要合理增加公共消费,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要增强投资增长后劲,继续发挥关键作用。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统筹好产业布局,避免新兴产业重复建设。   四是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要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加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要大力提升国内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五是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种子库建设。要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要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要提高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七是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整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八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会议指出,经过几代人一以贯之、接续奋斗,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继续艰苦奋斗。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现象。要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   会议强调,要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合理把握宏观调控节奏和力度,精准有效实施宏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要依靠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以改善民生为导向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机制和政策,更加注重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强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促进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指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真抓实干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经济工作各方面。督查、督导等工作要规范进行,讲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努力成为领导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行家里手。要增强补课充电的紧迫感,自觉赶上时代潮流。要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经济社会风险,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化社会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疫情防控要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要安排好“两节”市场供应,确保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体兜底工作。   会议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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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章程,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并符合“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经行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公司董事会申报。   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依法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市属国有企业;   (二)市属国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三)其他应当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授权公司筹建机构制订章程草案;   (二)公司筹建机构将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与筹建机构进行沟通;   (三)公司筹建机构根据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市国资委书面审核;   (四)公司章程草案经书面审核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印发章程正式文本。   第八条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筹建机构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书面审核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依据;   2、公司章程草案说明;   3、公司筹建机构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   4、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十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订章程草案;   (二)章程草案提交各股东或发起人审查,直到章程草案获得各股东或发起人一致同意;   (三)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章程草案;   (四)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五)办理股东、发起人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通过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公司的依据;   2、公司章程草案说明;   3、关于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负责章程制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在与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协商制订章程草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方意见分歧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听取、执行市国资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将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在章程草案表决前转达给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并做好沟通工作,使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获得通过并在章程草案中体现。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发起人会议或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时,由市国资委委派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经表决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将章程的定稿文本报市国资委办理签章手续。   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或者该公司应当在上述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发生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股东会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公司注册资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方式等关键条款的,参照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办理。其他涉及非关键个别条款的,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连同关于章程修订的董事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市国资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出具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章程修正案正本;   (三)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章程修正案正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股东(大)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授权公司董事会起草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二)公司各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或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草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股东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报公司各股东审核、签章;   (三)公司持关于章程修订的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正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非公司制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其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章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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