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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机关各处室:   《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 ﹝2019﹞第34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29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权属企业指市属企业出资的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物资、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通过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济南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济南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为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以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八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条  资源共享原则。可充分利用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十一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二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物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社会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市属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活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根据情况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平台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阳光采购的制度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阳光采购管理体系,修订完善物资供应管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适时适用、合理有效。   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阳光采购的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程序、监督部门及责任;   (二)实施阳光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   (三)明确企业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服务项目等不适宜进行阳光采购的具体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审批、监督实施办法;   (五)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要按照节俭、高效、适用的原则,适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集集约采购、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 第五章  过程管控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明确计划范围、种类(年度、季度、月度及追加计划等)、内容要求、提报方式、管理部门及要求等。按年编制采购专项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权属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明确采购工作程序、流程,严格按照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确保必要的步骤不省、环节不少,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及时披露采购项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供应商管理,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核批准、动态管理等工作,保证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价格、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要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重要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验。加强采购工作质量跟踪管理,建立覆盖所采购的物资、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将评价结果反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采购项目结算和资金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条件、时限开展采购项目服务。 第六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服务平台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制定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依法依规提供服务,保障各项采购活动顺利开展。自觉接受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及市国资委等方面的监督,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保证所开展的采购活动(过程)符合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服务平台要通过建设信息发布、招投标、专家评审、结果确认与公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提供透明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服务平台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市属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委托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采购业务的,应提前提交供应商资格标准,参加服务平台组织的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服务平台要为市属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承担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市属企业提供与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支持市属企业采购信息系统无障碍接入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服务平台要建立市属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配套建设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采购活动档案,为市属企业采购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服务平台要依法依规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在服务平台建设诚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设立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直至实施采购禁入。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的阳光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向服务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企业内部网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指定的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公告;   (三)服务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场地设施、专家库等系统服务;   (四)服务平台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各方,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资格查验、开标评标、结果确认公示等采购活动;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服务平台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主体出具受托采购完成证明;   (六)服务平台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对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采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业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督,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负责对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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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投融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投融资过程管理,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落实投融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   (二)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告投融资事项;   (五)组织开展投融资项目后评价;   (六)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七)对所属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融资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根据工作需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条 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二)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决策机构、管理流程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五)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融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等。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于进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方向、结构及主要投资项目的分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包括投资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预期贡献、计划实施所需支撑条件、资金来源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后,必要时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当根据提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 政府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季度(月)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必要时,市国资委对部分已完成投资项目直接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需报告的资料: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授权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等中长期债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需上报的审核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上报的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投融资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形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市国资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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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资委                                                 2019年4月4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 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市国资委从委财务审计专家库中聘用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抽查小组(以下称抽查小组)对选定的部分市属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抽查小组与企业、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小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企业(不含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成立抽查小组实施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小组采取调阅或到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等方式,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小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小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总会计师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会计师。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市国资委,并抄送抽查小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小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小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市国资委专家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市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的事项,相应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不得干预抽查小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小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市国资委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市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小组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抽查小组成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小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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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企业主体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实物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行为。企业的存量住宅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指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济南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依法规范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践行实物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企业应保证对用于出租的实物资产拥有合法的产权或实际控制权,保证用于出租的实物资产无使用争议,方可对外进行出租。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决策程序、出租方式及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立实物资产出租台账,登记实物资产出租相关信息,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第十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当制定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实物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出租的必要性;   2.拟出租期限、租金标准;   3.出租用途、租金支付方式及出租合同文本;   4. 承租人条件、招租底价(底价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确定最终承租人的方式;   5. 承租人对出租资产的管理、保护、保险措施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年租金参照年度CPI指数的变动适当调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原因延长租期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单次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第十二条  企业出租实物资产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应当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不改变经营性质、明确管理责任前提下,经企业同意后方可转租。   第十三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实物资产出租方案;   2.由企业法务部门或外聘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4. 按照企业管理要求及时公开并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需要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由企业或承租人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禁止违规进行建设;改建、扩建部分需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认真执行对承租人的资信尽职调查,证载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实物资产出租,要严格限定承租人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出租底价的确定,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实物资产市场出租价格作为参考依据;亦可采取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实物资产出租采取公开招租方式,临近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一)出租房产、土地性质的实物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进行公开招租:   1.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实物资产;   2.位于济南市上述区域以外的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实物资产。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实物资产出租,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出租机器、设备等其他性质的实物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进行公开招租:   1.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内的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实物资产;   2.位于济南市上述区域以外的价值超过200万元的实物资产。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实物资产出租,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租公告不得含有排它性内容。   第十八条  出租实物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的方式进行,由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   1.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实物资产;   2.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实物资产出租;   3.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承租人条件的;   4.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租期较短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5.承租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办或普惠制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的;   6.企业自行开发的园区、商业综合体在培育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   7.其他按照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实物资产承租人后,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出租合同。   实物资产出租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2.实物资产权属情况、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期限;   4.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5.实物资产交付日期;   6.实物资产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7.实物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8.转租的约定;   9.出租资产返还时状态要求和改扩建(装修)部分、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添置物、遗留物的处置;   10.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办法;   13.需特别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国资委应加强对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工作进行监督,通过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实物资产出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范实物资产出租工作。企业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三条  在承租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租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保障实物资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实物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出租的本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代管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其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移交实物资产管理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指导权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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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济南市部门、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济经审组办字〔2013〕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济南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在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可以对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或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公正性岗位的;   (四)已经死亡、失踪;   (五)根据其他规定,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避免重复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济办发〔2012〕10号)组织实施。   (二)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审计年度计划。   (三)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对该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授权相应的母公司代为实施。   (四)各监管企业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监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兼任非市管企业领导人职务的,对其兼任岗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该岗位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将审计结果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企业领导人员逢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离任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安排一次任中审计。市国资委对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审计全覆盖。   审计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可以重点审计近三年,重大问题应当追溯审计;以前年度已实施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未经审计的年度。   第八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可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市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市审计机关开展国资系统内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四)指导监督监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所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报请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授权监管企业组织实施,具体操作规范,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市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其直接管理或市国资委授权实施的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审计工作;   (四)认真配合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纪检组副组长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监督处、考核分配处、产权管理处、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稽查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制度、审议年度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制度、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指导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按照市国资委工作安排部署,结合相关处室的审计委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情况、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及历年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向领导小组提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编制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组长、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年度审计计划及计划实施情况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上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情况,对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五年内轮审一遍。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对外投融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董事会建设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关联企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相关以下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九条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规方式,建立济南市国委资审计中介备选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承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已通过招标进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   (二)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三)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六)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七)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八)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   (四)组织实施审计;   (五)交换审计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督促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长由财务监督处相关人员担任,必要时由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审计的组织、协调,审计报告的审核等工作。审计组实行双主审制,分别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参与审计组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受聘的审计中介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参与审计组。中介机构项目主审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方式、内容、要求;审计的进度安排;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领导人员在审计进点会上介绍履职情况。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项目委托,通报审计实施安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审计纪律。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被审计企业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代表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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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 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深化监管方式改革,推动建造方式创新,着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全省领先,在改善民生、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 总量规模。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3000亿元,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8%以上,上缴税金达100亿元以上;积极开拓市外和境外市场,外埠市场产值占比达50%以上。   (二) 产业集群。特级资质企业达15家、一级资质企业达220家,年产值过100亿元企业8家、过500亿元企业2家,培育千亿级企业,80%以上的建筑业经济总量集中在特级、一级资质企业。   (三) 人才队伍。从业人员达60万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占比超过20%,其中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达3.5万人;培育11万名中级工、1万名高级工、1000名技师,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达25%以上。   三、深化建筑业“放管服” 改革   (一)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取消建筑劳务资质,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推进电子化审批,试行市级管辖权限内建筑企业电子资质资格证书,探索开展资质资格“书面承诺、随机核查” 监管试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我市部分县区开展放宽承揽业务范围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资质等级范围的业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二) 改革承(发) 包监管方式。充分赋予社会投资项目发包自主权,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立轨道交通建设本地企业名录库,支持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特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本地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加快推进标后评估工作,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方式,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推进数字化审图,提高审查水平和效率。加快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优秀建筑师队伍,提升建筑师全过程服务能力。支持建筑设计院和建筑事务所发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省内外影响大的知名建筑设计企业,打造区域性建筑设计产业高地。   (四) 深化工程造价管理。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推行建设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实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市场指导价以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完善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人工单价计算方法,满足市场需要。推动装配式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完善,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建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司法及仲裁之间的联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稳定。   (五) 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制度。制定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办法,统一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推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与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健全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逐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四、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 试点推行工程总承包。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创新完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在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中率先推行。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二) 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我市实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与设计、监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加快推动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一) 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坚持以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环节为抓手,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积极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规则,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派驻监理制度和部品部件评估机制,促进部品部件质量受控。推广应用建筑物联网系统,实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推进机制,强化产业规划和空间规划引领,加速绿色企业集聚,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打造绿色建筑产业园和智慧住居示范区。因地制宜推广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型清洁能源取暖模式,大力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推动传统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变。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施工现场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特别要全面贯彻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标准,有效遏制和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以建筑垃圾高效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支持企业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三)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应用。研究制定BIM技术推广应用发展规划和协调推进政策,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明确应用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BIM技术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在提升设计施工质量、协同管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示范工程。同时编制BIM技术应用指南,发布BIM技术收费指导标准,鼓励研发BIM技术应用软件,建立BIM技术应用示范交流平台,加强BIM技术应用能力建设。促进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发展,打造基于“BIM+” 的协同建造新模式。   六、统筹推进建筑劳务改革   (一)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支持劳务班组按工种或依托施工工法、专用设备成立以作业为主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转型。搭建建筑劳务供需服务平台,发布劳务供求信息,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劳务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建筑工人职业身份登记制度,记录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加快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管理制度,培养部品部件企业生产工人、现场安装技术工人,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技能人才队伍。   (二) 完善建筑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建筑企业和社会机构采取继续教育、岗前教育、现场实训、技术交底等方式开展工人岗位技能培训。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发展一批建筑技能鉴定机构,规范建筑技能评价工作。将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效应,推行名师带徒制度,支持建立“名匠” 工作室,完善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 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离,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的办法,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作用,研究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 加强施工安全管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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